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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涉及外籍人士持股,持股平台系列问题详解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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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近几年实施的部分项目中,公司考虑针对外籍人士实施股权激励

所谓的外籍人士股权激励,主要包括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或在国外取得绿卡且无中国户籍的人。我们碰到的主要以港澳台人士、外籍华裔为主。

主流形式上,外籍人士主要还是通过持股平台内间接持股,因此自然而然延伸出关于外籍人身份对于股东权利行使、对企业性质的影响、工商设立和变更是否涉及特殊审批程序、是否外汇管制的一系列问题

2019年3月15日,股权激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之前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此外,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法律参考依据。

一、外籍人士在持股平台内持股的企业性质界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企业性质应当界定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是否需要商务部审批

外商投资管理在国家层面划归商务部,商务部下设有投资管理司进行统筹管理。

那么,如果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经国家或地方商务部审批?

实际上,早在2016年就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采用“备案制”;除非如下几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需要商务部审批: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关联并购除外)。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

3、专项规定应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电信、铁路客运、直销、民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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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也就是说,该类型的持股平台在设立和变更时进行网络备案即可。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申报需要哪些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申报,需在线提交的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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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提交的材料

在线提交的主要为常规的材料,算不上复杂。

四、外籍人士出资采用外币或人民币

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因此,外籍人士的出资可以是外币或人民币,但在工商层面体现为人民币出资。

五、外籍人士投资取得的收益转账出境是否受外汇管制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因此,外籍人士获得的收益转到境外不受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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