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宝盆资讯网 > 技能分享 > 正文
怎样进行股权激励-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的
11-20有一次,我收到一位网友给我的留言。网友说她的表哥想与几位同伙建立一家玩具设计公司,表哥资金有限,就在亲戚群里激昂人人私下投资。表哥说,若是她能投资20万元,就给她10%的股份,她的名字虽然不能在工商局挂号为股东,然则表哥准许与她签署一份股权代持协议。这位网友很想投资,然则又怕这种股权代持的做法有风险,于是向我咨询。
我在给企业做培训时,总是再三强调,要把管理条例落实到纸面上,形成文件。由于在我们的普遍认知里,白纸黑字的条约最有说服力,而在执法层面,盖章的书面文件也确实更容易受到执法保护。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事情只要签字画押就能解决,股权代持协议就是其中一个“高危地带”。
固然,股权代持协议也不是懦弱无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以下简称《条约法》)第五十二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约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条约,损害国家利益;恶意勾通,损害国家、团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正当形式掩饰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执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紧接着,人民法院又弥补:“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实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条约,约定由现实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现实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条约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条约法》第五十二条划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约有用。
这是什么意思呢?实在就是在告诉你,法无克制即可为。因此通常情形下只要不违法,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有用的。
但协议有用不等于风险消逝,许多公司没有股权代持征象依然乱象从生,更何况存在股权代持征象的公司,虽说不是100%的风险,但也凭空多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首先,股权代持有个别名,称为隐名投资。也就是说,真正的出资人是不会把名字挂号在股东名册上的。在暗处易,转明处难。若是现实出资人想竣事股权代持,成为挂号在册的股东,从自身角度看,只是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但在其他股东眼里,就是把一位股东换成了另一位股东,属于股东调换的“大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划定:现实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成,请求公司调换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解决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想“名正言顺”地成为股东,就得让最少一半的股东颔首才行。若是股东结构简朴还好,股东职员庞大那可就要颇费力气了。
可能有人要问,既然显名化这么贫苦,那 脆让代持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我不就可以了吗?
这样的想法不错,但过于理想化。要知道,股东转让股权,首先要向公司申报,经由一系列流程并获得批准后,才有转让股权的权力。又由于股权转让没有对价,近水楼台先得月,其他股东一看有人要转让,马上会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岂不是闹了个大乌龙?
其次,是代持股东的问题。虽然有协议的约東,但“有钱能使鬼推磨”,在伟大的利益眼前,若是代持股东禁不住诱惑,将股权以合理的对价、正常的手续流程转让给了不知情、非恶意的第三方,那么现实出资人就直接与自己的权益说“再见”了。
合伙人拒绝参加股东会或拒绝签收会议通知,应如何处理?
弃权不等于投票,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因股东故意缺席股东会而导致未满2/3的股东通过某一决策,或者因个别股东的缺席而导致大部分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可以提出诉讼的。
固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里也对这种情形加以说明:名义股东将挂号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现实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现实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善意、以合理对价且解决响应交接手续的情形下,该受让方可取得响应的所有权)的划定处置。
这其中的关键词是受让方善意、以合理对价、解决响应交接手续,这三点都知足的情形下,代持股东的转让行为是有用的。若是现实出资人将代持股东告上法庭,就要证实自己确实存在现实损失,而现实损失又很难界定。以是“再见”的意思是,险些再也不相见。
若是代持股东禁得住财富的诱惑,那么要先恭喜你,至少权益不会受到损失。但在现实的运营中,由于代持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所有股东流动,在重大问题的决议中,现实出资人必须与代持股东的意志保持高度一致。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便双方再起劲,也依旧存在偏差值,从而导致现实出资人失去一定的话语权。
面临这么多风险,想要规避实在很简朴逐一不使用股权代持。若是非得使用股权代持,那么一定要对代持人举行严酷把关,必须选择刚正不阿的人。若是能委托机构举行代持,那么风险会比委托小我私家低许多。基于此,我建议案例中的网友一定要严酷根据执法法规撰写并签署协议,极端情形下,它将是唯一的武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