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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主导、农夫组织化与农业服务规模化
小金 11-23孙新华. 村社主导、农夫组织化与农业服务规模化——基于土地托管和联耕联种实践的分析[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7(06): 131-140.
村社主导、农夫组织化与农业服务规模化——基于土地托管和联耕联种实践的分析
孙新华
华中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0
收稿日期:2017-06-18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基金项目"土地流转模式比较及其影响研究"(2662015QD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嵌入性发展研究"(16YJC840020)
作者简介:孙新华, 男, 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农村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中心副教授。E-mail:sxh430072@163.com
感谢贺雪峰教授和刘岳教授为调研所做的协调工作。在两次调研中,贺雪峰教授、桂华副研究员、周娟博士、陈义媛博士和其他同仁都为笔者的思考提供了很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摘要:小农家庭经营的现代化构成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矛盾。以土地托管和联耕联种为代表的农业服务规模化实践,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益探索。研究发现,两种模式共同的运作机制在于,村社组织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关键生产活动整合起来形成规模,再作为中介对接外部的农业服务主体,从而实现农业服务的规模化。其中的关键在于,村社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将分散的农夫进行组织化,从而弥补小农家庭经营的不足。在此过程中,既要尊重农夫的意愿,又要发挥行政力量的推动作用。而当前在农夫意愿协调、村社统筹作用发挥和政府部门推动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直接制约了农业服务规模化的推进。对此,文章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社会化服务 服务规模化 农夫组织化 土地托管 联耕联种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农业现代化构成了我国“四化同步”的短板。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小农家庭经营构成了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如何在小农户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不仅是我国面临的难题,也是原住民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学术界关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流思路是,通过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在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方面确实成效显著,但是却带来了不少经济社会问题[-]。而且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小农仍将普遍存在,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因此,仅仅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可能全面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仍然需要直面小农的农业现代化问题。
正是基于以上熟悉,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指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层面已经熟悉到,除了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还需要通过土地托管、联耕联种等方式由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提供规模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来带动小农实现农业现代化。事实上,广大小农长期以来普遍接受着由各类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服务主体提供的农机、农技、农资和农产品的运输、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但是却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原因在于小农的分散性使农业社会化服务难以实现规模化。因此,通过服务带动来实现小农的现代化,必须依赖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本文的问题意识便是,在我国如何才能在小农普遍存在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
围绕这一问题,学术界大体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案:第一种是农夫专业合作社模式。即通过农夫自发的合作成立专业性的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整合起来,来分享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的规模效益[]。从实践来看,各种“异化”和“大农吃小农”的专业合作社成为主流[-],而且少数成功的案例也主要集中在经济作物领域,基本不存在于粮食作物领域[]。第二种模式是“公司+农户”模式。即通过龙头企业与小农之间发展订单农业来整合分散的农户,以在公司和农户双赢的基础上提高农夫的组织化[-]。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这种组织化模式的主要受益主体为龙头企业,小农在此过程中遭受着资本的“盘剥”从而走向“半无产化”[-]。第三种是综合农协模式。即借鉴日韩的农业发展模式,通过政府在全国建立立体的综合农协体系来整合分散农户,以实现生活、生产、销售、加工、金融等各个领域的服务规模化[-]。这种模式在我国目前主要停留在理念层面,尚未在现实中实践,因此效果还未很好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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