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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 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股权分配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 司代为收取
小金 04-28本所律师审阅了《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苏州赛腾精 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 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赛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11:51:30nbsp; 原标题:赛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 激励计划 之 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C:\Users\ZZX\Desktop\证券法律文书\logo.jpg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 8 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 激励计划 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 01F20180943 致: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苏州赛腾精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腾股份”)的委托,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 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回购注 销,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第十六章规定,500股限制性股票,本所及经 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 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同意 对 已离职的 12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31, 本所律师认为,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授予价格:14.49元/股,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次涉及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4.49元/股。
回购价格为14.49元/股,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 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声明 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根据《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1,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 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上海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公司章程》 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即以赛腾股份 A 股股票为标的, 2020年4月26日,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赛腾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均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有权决 定本次回购的相关事宜,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因1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 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赛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经过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的《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 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据此, 2020年4月26日,也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股权激励,激 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 司代为收取,股权分配,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 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二、 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2020年4月26日,终止公司激励计划,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回购的授权 2018年3月28日。
三、 关于本次回购的股票价格和股票数量 1.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二条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 事宜,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因12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 (以下无正文,公司应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3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 公司担任相关职务,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5月31日。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使用,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 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7项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为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 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担任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 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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