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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股权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小金 04-23

综上,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1 名,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4。

并由前述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4.4 经核验表决结果,五、 结论意见综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无副本,138,2.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本所律师认为,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15 日,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股权激励,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510 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为《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 15:00 结束,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15%,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决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4.2 现场表决前。

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西藏拉萨市夺底路 14 号公司6610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5,9:30-11:30,即 9:15-9:2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以下无正文,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查验,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2 号)内容一致。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卢超军徐 涛____________________金 剑 ,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股权分配,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510 股。

384,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2020年 临时 第一次 股东大会 西藏 600326 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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