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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股权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小金 04-23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权分配,随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但是,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4.62万股,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回购的数量和价格的调整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中5人已离职,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

对本次拟实际回购注销股数由4.62万股调整为6.468万股[即 4.62×(1+0.4)=6.468];而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均为8.64元/股[即(12.28-0.18)/(1+0.4)≈8.64]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 新易盛: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23:53:52nbsp; 原标题:新易盛: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C:\Users\ZZX\Desktop\证券法律文书\logo.jpg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之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7F20170153-6-2020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锦天城 (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为12.2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核查,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36,故根据公 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三、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回购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 经核查,”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股权激励,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林伙忠 罗旌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此。

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鉴于首次授予对象中的汤艳丽、易江龙、袁潇、陈钢、 徐国松等5名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2019 权益分配方案,950股,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部分回购注销事项,459,回购资金总额相应为约605,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150 股变更为236,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则公司将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17年7月27日,但是,在回 购限制性股票时对本次回购股数和价格均进行相应调整:即完成2019年度 利润分配后,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

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之部分回购并注销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依据及原因均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公 司董事会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412。

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此外,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4.62万股,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部分回购并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3、2020年4月22日,本所律师认为, 经核查,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决策程序 1、2017年7月6日,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已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000元,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部分回购并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回购并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及调整后的价 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2万股,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 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62万股,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故后续可能存在相应数量和价格调 整的情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5人共计持有4.62万股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此, 鉴于本次限制性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副本若干份,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依据与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二)激励对 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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