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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员工股权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小金 04-1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权激励,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2)公司于2020年 4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 示,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 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 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特此公告, 永创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时间:2020年04月19日 17:36:09nbsp; 原标题:永创智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8日 召开了第三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股权分配,并于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20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时间为2020年4月9日起至 2020 年4月18日,在公示期限内, 2、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 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19日 中财网 ,公示已满10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于2020年4月19 日召开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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