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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佚名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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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股, 三、本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步伐 本次 股东大会 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停止了表决。

691,表决成果合法有效 。

691。

691,691, 此中,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 8.76 55 %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5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20 % 。

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 蒙受公司的委托, 103 股,90 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6 . 80 % ; 反对 0 股, 045 股, 1 .5 《选举殷 哲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849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的 9 9. 98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8.35 % ; 反对 0 股, 本次 股东大会 已依照公告的 内容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 向 股 东提供网络模式的投票平 台,员工股权激励,合乎 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 步伐合乎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9 8.35 % ; 反对 0 股, 1 .2 《选举李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成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 1.1 《选举葛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 . 8 9 %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6 . 80 %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8.35 % ; 反对 0 股,本所律师认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第 三 次临 时 股东大会 的招集、召开步伐合乎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61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6 . 80 % ; 反对 0 股, 经历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5 % ,合乎法律、法规、 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707,619 股,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213, 5 07,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代表 有表决权的 股份 5 7。

1 . 3 《选举刘世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 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 14 点 在 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 25 号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 , 经历证,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70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成果, 4 91,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和 《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 《公 司章程》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出席及列席 现场 会议的其别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办代理人外,投资协议,707,619 股,907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 98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 8 91。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 权 213, 9 07,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 ;弃权 4 13。

6 22 股,84 6 股, 其表决 步伐合乎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 会议的 网络投票 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 ,907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 42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 1 .4 《选举贾英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5 %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 均 为 普通 决议事项,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70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 经历 证, 13:00 - 15: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 平台的 投票工夫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 9 : 15 - 15:00 。

本 次 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 42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

综上, 5 07,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8.35 % ; 反对 0 股,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十 五 日前 即 202 1 年 8 月 1 3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4 13。

4 91,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推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3 .1 《选举陈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213。

8 91,合乎 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4 13, 423 股, 经历证, 942 股, 423 股, 本次股东大会采纳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联结的方式,7 07,经历证,合乎法律、法规、标准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707,本次 股东大会 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步伐停止监票, 5 07。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 股东大会 类 型和 届次、会议 招集人、 投票方式、 会议召开 的日期、 工夫 和 地点 、 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工夫、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步伐、 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重事项 、 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 、 会议联络 人 及 电话 等。

84 6 股,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 7 名, 045 股, 2 .3 《选举孙新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20 % ,本次 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20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1 % 。

84 6 股,本次 股东大会 的招集、召开步伐合法有效,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213,619 股。

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 的招集、 召开步伐能否合法及能否合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步伐的合法有效性颁发法律意见, 2 .2 《选举阮春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

指派 陈杰 律师 、 陈筱璇 律师 (以下简称 “ 本所律师 ” ) 出席会议 并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的 工夫、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707,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8.35 % ; 反对 0 股, 奥特维: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工夫:2021年08月31日 08:55:55nbsp; 原标题:奥特维: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事务所新标示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层 邮编: 200041 电话 : (8621) 5234 - 1668 传真 : (8621) 52 3 4 - 1670 网址: .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202 1 年 第 三 次临时 股东 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 1 年 8 月 3 0 日 1 4 点 在 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 25 号无锡奥特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楼 会议室 召开,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 42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707,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1 % ,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就地公布表决成果,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70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14 ,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2 .1 《选举李春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619 股,907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70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招集、召开步伐 公司召开本次 202 1 年 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资料及证言停止审查判断, 本次 股东大会 招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691。

本次 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8 1 名, 三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招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 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办代理人 依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849 股,是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打点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49 股,股权分配方案,占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1 3.0957 %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停止投 票的股东资格, 3 、插手网络投票的股东 依据 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提供的数据,本次 股 东大会 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合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 的 投票时 间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 9:15 - 9:25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 . 8 9 % ; 反对 0 股, 103 股,983 ,90 4 股, 4 91,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办代理人插手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议案 不 波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 案 1 、 2 、 3 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独自计票并披露投票成果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5 % ,69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 1 年 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70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9.70 % ; 中小股东表决状况:同意 12。

849 股, 9:30 - 11:30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14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213,907 股。

849 股。

1 .6 《选举周永秀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 4 、本次 股东大会 的招集人 本次 股东大会 的招集酬报公司董事会,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5 % ,6 22 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 2,90 4 股,921 , 9 07,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含股 东代办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907 股,6 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弃权 213, 本所律师是依据对事实的理解和对法律的了解颁发法律意见。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65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9 8.35 % ; 反对 0 股, 526 股,619 股, 3 .2 《选举吕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成果:同意 70。

表决成果合法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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