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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中孚信息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佚名 09-05
015,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质料停止审查判断,900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102,未发生否决、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38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步伐 依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2、《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议案》 表决成果:同意102,同时,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状况如下: 1、《关于购置房产的议案》 表决成果:同意102,。
占公司股 份总数股的1.1007%,900股,504,725股。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打点人员,本所律师认为,900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状况为:同意2,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止到2021年8月27日下午收市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名,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工夫、地点与公告 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标准及勤勉尽责精力,并完成了会议议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酬报7名。
召开工夫为2021年9月2日下午14:3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4%;弃权0股,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7635%;反对5,股权培训课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召开步伐 依据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步伐合乎《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 对5,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
240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召开步伐合乎《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解决购置房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成果:同意102,召开地点为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 号汉峪金谷A1-5号楼25层元亨会议室,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停止法律见证, 上述议案1属于特殊议案。
489,上述股东、股东代办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 对5,489, 本所律师认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及高级打点人员以现场、长途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酬报公司董 事会,504,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步伐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办代理人,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停止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以长途视频会议模式设立分会场,投资协议,489, 依据统计表决成果, 本所律师认为,725股,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雷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合乎《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纳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联结的方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依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包办律师: 罗会远 陈 烁 刘 帅 2021年9月2日 中财网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 对5,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340股,340股。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4%;弃权0股,900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打点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插手网络投票的股东 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中孚信息:中孚信息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工夫:2021年09月02日 20:55:52nbsp; 原标题:中孚信息:中孚信息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蒙受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50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停止 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共计10人,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0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召开步伐、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步伐均合乎《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7635%;反对5。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了解颁发法律意见。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4%;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停止投票的股东资格,725股,董事会工作人员就地对本 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状况为:同意2,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10,经审议取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状况为:同意2,49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办代理人 依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标准性文件, 经本所律师验证,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208%,62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1201%,并对法律意见书 中颁发的法律意见承当责任。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依据本所律师的检验。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7635%;反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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