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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股权分配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小金 03-30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汇回的分红资金,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3 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 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股权激励,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
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 1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中国公民 ( 含港澳台籍 ) 及外籍个人,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 十 、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 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
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 3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 4 ),执行中如遇问题。
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 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 汇综发 [2007]78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 [2008]2 号)同时废止,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 调回资金中与 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十四、本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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