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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实务指南
小金 07-172019-08-12 21:09 来源:法务部观察
本文转载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作者:陆文芳 程勇跃
编校:郭磊
编者按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东出资形成了公司最基本的资产和对外信用基础。真实有效的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存续经营、公司实质资产信用的形成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存在行为方式多样、法律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予以梳理、提炼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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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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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沈某为A公司股东,向A公司增资1000万元。验资完成次日,沈某即以借款名义将1000万元转出。后因A公司未能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沈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沈某则辩称该款项为向A公司的借款,并非抽逃出资。经查,该笔款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沈某亦未返还。
(二)案例二
涉及股东补足出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
陈某为B公司股东,在B公司验资完成当日即将出资款500万元转出,现B公司要求陈某补足出资。陈某辩称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向B公司通过注入流动资金的方式已补足出资。经查,陈某多次向B公司转账,公司账册中仅记载为“往来款、划款”,陈某亦未能提供合同或其他材料证实款项性质。
(三)案例三
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王某为C公司股东,李某为C公司执行董事。王某在出资款转入C公司账户的当日,即将该款项以C公司出具转账支票、加盖李某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转出。现C公司的债权人起诉李某,主张李某因协助抽逃出资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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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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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责任承担在法律规定上不够完备,审判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理解,故该类案件在审查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的事实认定难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在行为方式上通常借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名为借款或分配利润实为抽逃出资,或者通过虚构交易合同、采取关联交易等方式违法侵蚀公司资产等。对此类行为的审查需要揭开虚假表象进而发现行为实质,事实查明难度较大。如案例一中,A公司股东沈某假借借款名义抽逃出资,形式上虽具有合法性,但实际上并没有与公司达成过借款合意,也没有任何利息约定或偿还借款行为,因此该行为实质系抽逃出资。
(二)股东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认定难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往往抗辩其已通过代偿债务、注入资金等多种方式补足出资。然而我国法律对于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并无相关规定,且现实中部分公司缺少规范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亦难以准确反映款项性质,法院审查判断该款项是否为股东的补足出资存在较大困难。如案例二中,B公司财务账册混乱,对股东所称的注资款项性质均无法体现,法院对该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认定难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涉及到公司内部的资本充实、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呈现多样性。《公司法解释三》虽然就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责任的详细承担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困难。如案例三中,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证实执行董事具有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但二审法院认为在股东明显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情形下,执行董事仍为其开具转账支票用以转出相应款项,已然构成协助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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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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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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