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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能否解除投资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
小金 07-17实务中,有不少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增资协议(下文统称“投资协议”)后,因为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而起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的。本文将结合实务,对“投资人能否解除投资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投资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投资协议投资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投资协议,关键在于投资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以法律规定为必要,约定解除权则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如果投资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及/或约定解除权的,则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投资协议。
(一)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投资人以目标公司及/或原股东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进行投资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鉴于此,许多的投资人认为,投资后目标公司未将其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其未取得股东身份,投资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取得股东身份≠投资协议目的不能现。
工商变更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地位的唯一标准,不进行工商登记仅是不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认定投资人是否已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拥有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应当从如下方面综合判断:
1.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依据和标志,认定投资人是否已经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应当考虑投资人进行投资后,该目标公司的章程是否进行了修改,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股东中是否包括投资人。
2.出资证书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实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实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实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实凭证,也是证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之一,认定投资人是否已经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也应当考虑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向投资人签发出资证书。
3.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实,认定投资人是否已经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否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应当考虑投资人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
4.工商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登记,股东身份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能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公司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成为相对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商登记也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之一。
5.实质股东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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