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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VS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究竟应该如何缴纳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2近年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新三板公司)采用员工持股计划这种方式进行员工激励的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政策上却未有明确规定。同时,鉴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多样化,且目前在实践中大家发现部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模式和股权激励中的限制性股票非常相似,员工持股计划究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很难有一个文件去简单明确,现实执行可能需要个案甄别。因此,本文主要和大家讨论一下,在目前针对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没有明确政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各种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个人所得税究竟可以如何进行缴纳,税收风险相对比较低。
一、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政策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在形式上主要和股权激励中的限制性股票容易产生混淆。因此,我们这里只梳理一下限制性股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具体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合同会约定给予员工的授予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假设为R(某些情况下,无偿授予R=0)。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同时,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资管计划授予形式的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这里有一个特殊的问题需要讨论,就是目前的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规定是基于公司直接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个人账户,然后锁定一段时间(等待期,不少于12个月)。但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式根据证监会规定既可以采用直接授予方式,也可以采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方式实施。因此,在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时,如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问题。
我们以万科曾经公告过的《万科(2006-200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例,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是通过信托计划方式实施的:
按照万科的公告,上市公司先提取激励基金给信托计划,股权激励,信托计划在1年内通过二级市场分期购买股票,这段期间是储备期。T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某个信托计划对应的激励对象,股权激励,然后进入等待期,等待期结束,满足条件直接归属,确定归属日(T+1年年报公告日)。在等待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司将受益人名单提交信托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信托公司可提前出售当期部分股份,用以支付股份归属时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剩余股票依据名单转入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直接过户到受益人个人账户。
我们认为,对于国税函[2009]461号中涉及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两个日期:1、股票登记日;2、解禁股票当日不应该做机械的理解,应该从交易的实质进行把握。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司在直接授予方式下把股票登记到员工账户,此时也不是就归属员工,因为行权条件不满足还是可以从员工账户收回的。不同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是实股激励。因此,这个股票登记日实际是公司决定这部分限制性股票实际分配归属到员工名下的日期。只不过在直接授予下,是分配到员工的个人账户内,然后锁定,不满足行权条件再收回。而在信托模式下,这部分分配归属给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我先锁在信托计划中,通过明确信托计划权益份额来归属到激励对象名下,然后由信托代持的方式实现锁定功能,但分配这部分信托计划的股票归谁所有和直接持有是一样的。同样,解禁日,在直接持有下,员工账户股票解禁可以自由买卖。而在信托计划下,解禁就是个人可以根据原先归属的信托计划份额,要求信托计划卖出股票拿收益或直接通过非交易过户把信托代持的自己这部分股票过户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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