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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书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5-29股 权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一、股权期权计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期权而制定,未提及一次性授予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无公司法框架之外的其他专门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公司法》外,我国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关于股权激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因此,公司可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设计出灵活多样的、符合股东利益、适合公司发展、可操作性强的、有效并且合法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各不相同:处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加之大股东及管理层对未来的不同预期,其股权激励的方式也应各不相同,没有“放之不同公司而皆准”的激励方式。
四、股权激励是双刃剑:股权激励不同于一般的奖励制度,激励对象一旦获得激励计划下的股权,便受到《公司法》、《合同法》的保护,便获得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合同权利。因此,股权激励手段是双刃剑:一方面,精心设计、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可激发激励对象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另一方面,激励计划的执行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削弱原有大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特别是一旦在激励计划制定中留有缺陷或盲点,就有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
五、审慎制定激励计划:基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之原因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本计划仅为脱离于公司具体情况的一般性计划,属抛砖引玉。公司股东会或相关机构需在充分明确激励计划目标和激励手段性质的前提下,在管理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下,审慎制定。
六、相关文件:本计划仅为拟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的公司而作的一般性单方计划和安排,并不能取代与该计划配套的一系列与股权转让、绩效考核等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经***公司 年月 日召开的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特别说明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第三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第四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五章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来源
二、数量
三、分配
第六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二、授权日
三、可行权日
四、禁售期
第七章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
一、授予条件
二、授予价格
三、授予股权期权协议书
四、授予股权期权的程序
五、行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第八章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三、激励对象离职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五、激励对象退休
六、激励对象死亡
七、子公司控制权转移
八、特别条款
第九章附则
特别说明
1. 本股权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 **公司授予本次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定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股权期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期权拥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增加的万元的出资(或原有股东有偿出让、无偿赠与的股权),该出资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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