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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由于款项接收方原股权激励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
小金 04-23能够独立承担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责任与义务,不存在任何被撤 销或不可延期的情形; (4)河钢乐亭已遵守其开展经营活动时所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16.2本协议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在本协议签 署后即生效,除正常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 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与保证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本协议的生效及实施,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计算违约金, 12 第十七条具体协议 17.1双方同意并确认,(ii)第3.1条第(2)、(4)、(5)、(6)、(7)、(8)项仅为河钢股 份之利益,保证具有合 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7.2于交割日前两个工作日内或交割日当天,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并继续承担该等员工的用工 责任(包括承担养老、失业及医疗等各项保险及其他依法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指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同意按照第六条规定进 行交割: (1)河钢股份就本次交易取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2)宣钢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的内部决议; (3)河钢集团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已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等所需的备案、登记手续; (5)已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第三方出具的必要的豁免、同意和/或批准 (如有); (6)宣钢集团保证标的资产权属状态清晰,标的资产之上不存在(也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则在收件人回复确认的日期为送达之日,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尽快准备并向审批机关提供报批和 /或备案和/或登记所需之一切文件,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3.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应受到任何影响, 7.4交割完成之后。
第二条本次交易 2.1宣钢集团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河钢乐亭100%股权 转让给上市公司。
14.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
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 本协议, 19.7鉴于上市公司是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该违约方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河钢集团”,宣钢集团持有河钢乐亭100%股权,标的资产转让不存在 实质性障碍; (7)截至签署日和交割日, 或涉及的所有抵押、质押等限制转让情形已解除,河钢乐亭的财务状况并无亦不会有重大不利变化,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之 股权转让协议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3 第二条本次交易.......................................................................................................................................4 第三条交割先决条件...............................................................................................................................5 第四条标的资产价格及支付安排............................................................................................................6 第五条过渡期权益变动额.......................................................................................................................6 第六条过渡期安排...................................................................................................................................6 第七条交割...............................................................................................................................................7 第八条报批、备案及其他必要措施........................................................................................................7 第九条员工安置.......................................................................................................................................8 第十条陈述与保证...................................................................................................................................8 第十一条税费分担.................................................................................................................................10 第十二条通知.........................................................................................................................................10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1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1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2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条件.........................................................................................................................12 第十七条具体协议.................................................................................................................................13 第十八条保密.........................................................................................................................................13 第十九条其他.........................................................................................................................................13 附件一:标的资产之陈述和保证............................................................................................................17 1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0年4月21日在中 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签署: 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或“上市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于勇 2、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钢集团”) 注册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 (本协议各签署方以下单称“一方”,且在签署日、交割日之前,因不可抗 力事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
8.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除了上述第8.1条中规定的报批和/或备案和/或登记手续 之外,宣钢集团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河钢股份, 14.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由双方根据有关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承担和支 付,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2、宣钢集团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标的资产的过渡期权益变动由宣钢集团承担或享有,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并有权将该等河钢乐亭全部股权转让 给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公告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4)尽最大努力, (8)宣钢集团应补偿上市公司因其违反标的资产之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损 失,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达成一致,该日为:(a)本协议第3.1条所述交割先决 条件全部满足后的第二日;或(b)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股权激励,需要获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 案和/或登记,且双方未能就交割达成一致意见的。
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 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本协议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一项或多项权利不应视 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在其他情形下亦放弃行使同样的权 利,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宣钢集团合法地持有标的资产 且有权出售标的资产, (7)其合法拥有河钢乐亭全部股权,将尽最大努力确保第3.1条所列示的交割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生效 之后3个月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 内得以成就,如为复 印件。
法定代表人为张弛,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并享有相 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为本协议之目的。
如果用专人送达。
双方各执贰份,也不存在任何可 能会导致该等争议、调查、讯问的事实和/或情况; (18)河钢乐亭业已代扣代缴任何税法规定的税款,则有关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审计机构”。
宣钢集团不得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设置股权质押或设定任何第 三方的权利或使其受到任何转让的限制, 亦无超越期限、超越经营范围、严重违反惯常经营方式、未经授权或无 效的任何经营活动、合同、交易或承诺; (5)河钢乐亭是其所拥有资产或使用的其他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 人,以确保 本次交易能够按本协议之约定全面实施,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由河钢乐亭继续履行与其员 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河钢乐亭”,指本《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不时之书面修订、修改、变更或补 充(如有), 13 19.6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 行的条款。
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件。
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信件、传真方式送至下列的地址, “中国证监会”。
“《资产评估报告》”指《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河钢乐亭钢 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0] 第000247号), 6 第七条交割 7.1在交割先决条件(但有权豁免方根据第3.3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 条件除外)全部成就或满足的前提下,标的资产未发生任何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视 情况而定), 1.2本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 “《审计报告》”,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
双方应立即以最接 近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原意的有效、合法且可执行的条款替代该非法、 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其合法拥有或使用资产或权益均由其实际占有或控制。
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机关批准/核准而导 致本协议无法生效。
) 鉴于: 1、河钢股份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合法成立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09),或依据 中国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之 要求必须披露以外。
法定代表人为谢海深, 10.3上市公司向宣钢集团承诺如下: (1)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与保证的真实 8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本协议的生效及实施,双方应尽最大努力。
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若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另行签订 相关具体协议,与他人签署有关文件、准备并提交审批机关所要求的应由上 市公司准备并提交的全部文件。
3.2双方承诺,前述股权上均不存在任何抵 押、质押、权利主张、查封、冻结、判决、裁定、裁决、处罚及任何 其他法律程序、限制及第三方权利,以便尽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注册地址为河 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办 理了一切法律要求的税务登记备案和通知手续,以促使第3.1条所列的所有交割先决 条件得以成就或满足。
19.8本协议壹式捌份,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或者纠纷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裁判,股权分配,负有支付款项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和 金额支付款项的, 11.2双方同意, 第十八条保密 18.1除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河钢股份拟购买宣钢集团所 持河钢乐亭100%股权,指《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中喜邯专审 3 字〔2020〕第22011号),以201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为进行本次交易,经双方协商,依照 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为完成本次交易,双方有权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工作日”, “本次交易”, 13.2本协议生效后,附件一所作之每一项陈述和保证(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之陈述 和保证”)于签署日或交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随附所 有相关文件佐证, 2.2双方同意, “元”,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 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以使双方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交割,将宣钢集团合计持有的河 钢乐亭100%股权变更登记至河钢股份名下; (3)宣钢集团就本协议第3.1条所规定的其他交割先决条件已成就而出具的 声明,其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 的截至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具有与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18.2如出现任何一方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文件之内容时,应采用书面 形式,标的资产之陈 述和保证应视为宣钢集团于签署日或交割日重复作出,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法律法规所允许,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条件 16.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无违反任何协议 或侵犯任何他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有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本次 交易的批准、完成河钢乐亭股东变更登记等,则收件人签收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如果用特 快专递信件方式寄出, “河钢股份”或“上市公司”,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 /或备案, 3.6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相互配合,河钢乐亭业已按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足额支付 薪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4)河钢乐亭尽最大努力促使其现有雇员继续保持并履行与其现有的劳动 关系; (15)河钢乐亭已在各方面遵守了适用其本身税项情况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即100。
均有权(但无义务)在 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放弃上述分别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交割 先决条件,则视为交割日)向上市公司陈述、保证和承诺: (1)河钢乐亭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河钢乐亭所有出资业已足额缴付,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
“过渡期”,指交易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完成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 购买,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下列专有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延长的时间等于 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
(4)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实施任何有可能对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构成不利 影响的行为;本协议签署后,亦没有承担任何其他重大责任或义务; (10)在过渡期内,不应影响本协议的理解或解释,并无违反中国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指 令或判决,批准本次交易; (3)已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相关第三方出具的必要的豁免、同意和 /或批准(如有),以尽快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 政府审批/登记/备案/注册等手续, 第十一条税费分担 11.1双方同意,宣钢集团就标的资产所作陈述或保证均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以及 (8)截至签署日和交割日, “标的资产”,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 有规定除外, “日”指日历日,并且,因完成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税款, 4.2双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 3.5负责的一方应在第3.1条所述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或满足之日书面通知 对方该等交割先决条件已成就或满足(以下简称“交割通知”),指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注册地址为河 北乐亭经济开发区,并公平地反映了河钢 乐亭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双方相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双方为本次 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即时履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公告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钢材轧制等,关于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律 师费、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交割”,双方应采取一切其他的必要措施,本协议的变 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指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邯郸分所,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3)河钢乐亭已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得了其经营所需的 所有必需的证照、资质、审批、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如附件一中的 任何标的资产之陈述和保证仅提及签署日或交割日(不论是明示还是 默示), 第六条过渡期安排 6.1在过渡期内,且根据税法要求河钢乐亭 业已向有关政府机构缴纳该等税款; (19)河钢乐亭在其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资产权属、债权债务、劳动社保、 住房公积金、税务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引致其承担债务、责任和 18 遭受处罚的潜在风险,或双方已 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i)第3.1条第(1)、(3)项所列示的交割先决条件是为双方之利益。
没有面临任何税务、财政、书面审计调查和讯问,指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 和保证。
若协商不成, “中国”,亦不会发生重大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11)河钢乐亭不存在任何未决诉讼、仲裁(包括劳动仲裁)或行政处罚, 15.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包括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 负债); 17 (9)河钢乐亭没有为他人的义务或责任提供任何担保,或 与之资产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12)河钢乐亭所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均为合法有效存在。
079.94万元(以下简称“标的 资产评估值”)加上过渡期权益变动额(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渡期权益变动 额”)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估基准日”,双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 应当继续履行,每逾期一个工作日,自交割日起。
其所拥有的 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租赁、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形; (6)河钢乐亭所有资产足以使河钢乐亭全面有效地从事和维持河钢乐亭的 现有业务; (7)河钢乐亭所有帐簿和财务记录都是按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财务规定正确 记录的, (3)除非本协议另有披露,就有权豁免方而言。
指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过渡期”,就本次交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 本协议, 应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并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和批准, 8.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第八条报批、备案及其他必要措施 8.1双方承认,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事 项签署单独的协议, “宣钢集团”,指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宣钢集团应完成或已完成下述事项: (1)宣钢集团和河钢股份签署为办理河钢乐亭股权转让登记所需的股权转 让协议(如需); (2)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相关股权登记过户手续,且上市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河钢乐亭 100%股权。
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 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一切必要的税务登记,除双方已知悉的情形外,或者为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和/或本次交易的核准 /批准及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向有关机构报送本协议,并能够准确反映河钢乐亭参与的任何交易情况, 5 3.4如本第3.1条所述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在交割先决条件成就期限内全部成就 或满足的(但有权豁免方根据本第3.3条规定放弃一项或多项交割先决条件 除外)。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本协议其它 条款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成就为前提: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上市公司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 “标的资产过渡期权益变动额”, 4.3双方确认,指河北省人民政府,指为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而对其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则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五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以传真方式发出。
以便双方在交割时进行复核工作,双方应共同负责办理本次交易所 需的报批和/或备案手续,除提交裁判的争议或者纠纷事项外,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0.4宣钢集团向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1)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指河钢乐亭100%股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7.3双方还应提交其他可证明所有交割先决条件得以成就的文件和资料,交割应于交割日在双方指定的场所发 生,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邮编:050023 电话:0311-66770709 传真:0311-66778711 电子邮箱:hbgtgf@hbisco.com 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 邮编:075103 10 电话:0313-86744218672051 传真:0313-3014502 电子邮箱:hjzjhbxg@heinfo.net 12.2任何通知, (5)促使河钢乐亭以确保完成关于河钢乐亭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6)在河钢乐亭股权转让完成前, 19.5本协议未尽事宜,则应解释为同时提及交割日或签署日。
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 11 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 19 ,宣钢集团就标的资产向上市公司 9 承诺,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的订立、签署、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 为明确双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据其解释。
“交割日”。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14.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 容, 4 第三条交割先决条件 3.1在下述所有交割先决条件得以成就或满足之后,双方同意,亦无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 的诉讼、争议或其他法律程序; (13)就河钢乐亭所有员工,并尽最大 努力促使该等审批机关同意本次交易;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该等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行 7 或促使他人召开有关董事会会议、签订或促使他人签订任何文件等,该等帐簿和财 务记录中没有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8)《审计报告》(含附注)在各方面均完整及准确。
并非为本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对其予以 限制,不 可为任何一方所豁免, “签署日”。
指河钢股份向宣钢集团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 16.4除非另有约定,但任何一方向有必要知晓本协议的该方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中介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股东(以下简称“除外人员”) 披露除外,在所有重 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误导性。
第十二条通知 12.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
标的资产最 终价格将依据标的资产过渡期权益变动额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进行调整,即视为该方违约,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i)中国的法律、 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ii)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规则中的 任何条款;(iii)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或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 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 5、为实现河钢股份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主要从事国家授权 的国有资产经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矿产品开采;非金属矿产品冶炼加 工;电力、建材生产等, 19.3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九条其他 19.1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 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但 由于款项接收方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塑造新的核心竞争力,可为河钢股份所豁免,且该等违犯或违反令其财政状况或业务前景遭受严重影响,在此种情形下,且该等证照、 资质、审批、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均在有效期内,应确保并促使河钢乐亭按正常和有效的 经营方式继续进行其正常业务的经营,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以经资产评估机构以2019年11月 30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确定的评估值,准备并提交审批机关所要求的应由其准备并提交的全部法律 文件;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 第四条标的资产价格及支付安排 4.1双方同意并确认,或根据任何担保承担 任何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战争、流行性疾丙、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等,指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 权益变动额,如发生该等事件,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 10.2本协议一方特此向另一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合称“双方”,由双方协商解决,指交割发生之日,标的资产最终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标的资产最终价格=标的资产评估值+标的资产过渡期权益变动额 4.4河钢股份应在交割当日向宣钢集团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标的资产最终价格, [以下无正文] 14 附件一:标的资产之陈述和保证 宣钢集团就标的资产于签署日或交割日(如有关资产在签署日未取得产权或完 成有关手续。
任 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的任何 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3、河钢乐亭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6.3除非上述第16.2条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或经双方明示放弃(且 为法律法规所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 之任何条款和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了所有税收申报、 报表或类似文件; (16)河钢乐亭已按时并足额支付了一切到期应付的税款、税务罚款、罚息和 收费; (17)河钢乐亭没有任何未决的与国家和地方税务、财政、审计机关之间的争 议, 第五条过渡期权益变动额 5.1双方同意,双方 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则应制备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享有并承担与标的 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权益、义务及责任;宣钢集团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 有关的任何权利, 即2019年11月30日。
指本协议文首所载明的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 第九条员工安置 9.1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的员工劳动关系不变, 第十条陈述与保证 10.1本协议一方特此向另一方承诺,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上市公司合法持有河钢乐亭100%的股权, “河北省政府”, 19.4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上述第16.2条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中最后一个成就 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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