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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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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收入总额中列为不征税收入的有: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打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一起来看看吧 一、根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 2.纳入预算打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依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贴收入。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获得的,由企业 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充再消费并独自停止核算。
展开全文 3.企业依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 对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流动所孕育发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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