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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

网络 12-17

  粤民规字〔201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婚姻登记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11月20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

  目 录

  总则

  1.总体要求

  2.婚姻登记机关

  3.婚姻登记员

  4.证件(证实)材料和照片要求

  5.登记表格填写

  6.婚姻登记证填写

  7.监督管理

  分则

  8.结婚登记

  9.撤销婚姻

  10.离婚登记

  11.补领婚姻登记证

  12.婚姻登记档案

  13.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14.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15.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附则

  16.附则

  附录A

  1.离婚协议书(参考样板)和印章的样式

  2.结婚证失效印章的样式

  3.补领后原婚姻证失效印章的样式

  4.补办结婚登记情况说明

  5.离婚登记询问笔录

  6.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情况声明书

  7.无法提供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等证实材料声明书

  8.《广东省婚姻登记机关在线帐户登记表》

  9.《广东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在线帐户登记表》

  10.简约式颁证流程

  总 则

  1 总体要求

  1.1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全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民政部文件和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2 婚姻登记机关

  2.1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2.2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3 管辖权限

  2.3.1 婚姻登记管辖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经省民政厅确定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3.2 补领婚姻登记证管辖划分: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可以向以下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

  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已撤销的,由接管该辖区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的内地居民间、涉港澳台居民或涉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办理权限已取消,或当事人的人员身份已变更的,当事人按现人员身份到接管相应业务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可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可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所在地或另一方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3.3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越权办理婚姻登记,依法经批准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2.4 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2.4.1 申报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部门报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报送省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 关于 印发 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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