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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申报期和股权转股价格合理
采集侠 03-10
清整办函〔201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各证监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区域性股权市场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历史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基础制度不断健全,业务风险总体可控,服务支持了一大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同时也要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还不充分,仍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定位
《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立足本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含计划单列市)内唯一的地方性证券交易场所,要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强化品牌信用意识,做到持续合规运营,稳步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要认真开展挂牌公司的筛选和审核,形成挂牌公司进退有序的良好机制,做好精细化分层管理,不要盲目追求数量规模,坚决避免良莠不分、鱼龙混杂;要加强自律管理,完善自律管理规则,对于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证监局。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也是地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集聚地方金融要素,建设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融资转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路演宣传、培育孵化等一揽子服务。鼓励地方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进行规范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严格实施分类分层管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型和自身意愿为企业提供挂牌、展示、纯托管等不同类别的服务,运营机构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规定明确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区分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类型。运营机构可制订具体标准,对不同资质的挂牌企业实施分层管理,按不同层级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运营机构要向企业明示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的不同条件要求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不得误导企业挂牌。
根据《办法》规定,挂牌公司除要符合第十六条的条件外,还应满足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时公布价格行情、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摘牌条件和程序,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摘牌。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挂牌公司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股权登记托管,股权激励,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挂牌的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要求,否则转为展示企业或纯托管企业或者作摘牌处理。
展示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公示基本信息,可发布一次性融资或转让信息。异地展示企业须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股权,异地展示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应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纯托管企业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或股权登记存管,不挂牌、不展示、不发布融资或转让信息,运营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股权过户服务。纯托管企业应是注册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股东可以不受200人的限制。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公司,可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登记托管,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挂牌。
三、做实做精股权融资业务
股权融资业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核心业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股权融资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水平。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股权融资需求,但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虚假宣传、跟风投资、估值过高、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大量存在,有的甚至以兜售“原始股”为名实施诈骗和非法集资。支持运营机构充分发挥交易场所的制度、业务和监管优势,不断提高信息搜集、估值定价、销售交易、登记托管、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有重点地将场外优质企业的A轮、B轮、C轮等私募股权融资引导至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进行。鼓励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运营机构应做好改制顾问和融资配套服务。
四、平稳开展交易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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