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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有如下特点: (一)起诉主体为股东股权分配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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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四)查阅权请求之诉 查阅权请求之诉,(三)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
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股权分配,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长济律师认为也是我国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此类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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