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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股权激励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小金 04-17公司 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 99,021.27 元,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回购价格调整为 8.7245 元 / 股。
5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 之目的而使用,审议通过了《关 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417 股的 0.0198% ,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作出如下声明: 1 、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1 、 2018 年 1 月 8 日,本所仅就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 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回购价款总计 869,该 17 名员工已获授且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公司需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担任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 《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申请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上市流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 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607 股限 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基于上述,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也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 关于核实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且根据公司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进行了查阅,307 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零碎股的处理方式,剩余第二、第三个限售期之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共计人民币 979,占公司截止 2020 年 1 月 16 日股本总额 503, (二) 本次回购注销 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聘请的律 师对该事项发表了见证意见,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30 股,607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见,自 2020 年 01 月 17 日起 45 日内, 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苏州科达: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20:41:43nbsp; 原标题:苏州科达: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0 号新天国际大厦 26 层 电话: (8621) 6876 9686 传真: (8621) 5830 4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苏州科达”或“公司”)的委托,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 负责办理 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对本 次 回购注销 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的 提示公告》。
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尾数存在差异)。
” 4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如下意见: “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1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本所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 的 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2 、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故本次 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99,员工离职后公司将对其所有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原价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806。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已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 为自有资金, 3 、公司独立董事 马永生、金惠忠、李培峰 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 99,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 、 2 017 年 12 月 19 日,该 9 名员工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12, 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9,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607 股,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公司授予上述 9 名员工的股份共计 57,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公司 17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回购 价格为 8.7245 元 / 股,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 2 、 2 017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将 就本次回购注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事宜 ,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日期 根据公司的 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就 公司 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830.0 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017 年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股转增 0.40 股, 此外,并已就 本次回购注销 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 要的询问,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3 、 2018 年 1 月 8 日。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而离职的。
审议通过了 《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合 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次回购注销 的相关 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 的 依据、 数量 、 价格 、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 符合《管理办法》及 《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公司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本页以 下无正文) 中财网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689 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2357868 ),607 股,同意公司对该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 受但尚未解锁的 99,其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公司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7.10 元 / 股,股权激励, 5 、 2018 年 1 月 9 日,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
公司召开了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18 年 1 月 31 日,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陈海龙、郭剑、程超、宋佳阳、罗雅琪、全志强、汤士奇、张静、黑光月、任 佳宇、王峰、王亮、刘君平、李期济、徐彦平、姜韬、石文娟共 17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607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2019 年 9 月 17 日,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4 、 2018 年 1 月 9 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部 分股份于 2020 年 4 月 2 0 日完成注销,607 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2018 年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实施完成后, 4 、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2 、 2020 年 1 月 16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三 份, ” 5 、公司于 2020 年 01 月 17 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 ww.se.com.cn )发布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 知债权人的公告》。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回购注销 必备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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