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权分配_快乐水花

联系站长 | 我要发布

聚宝盆资讯网 > 行业新闻 > 正文

怀化中院违规办案 毛哲平违法施工

网络 01-18
聚宝盆资讯网收录“怀化中院违规办案 毛哲平违法施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下“怀化中院违规办案 毛哲平违法施工”吧。

  关于法院违规办案 毛哲平违法施工的报告

  我叫罗秀群, 2010年8月27日,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原股东金贻成、金剑与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我,并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我依法成为金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后因金贻成歪曲事实向工商局申请撤销登记,怀化市工商局于2011年8月23日对我下达了“怀工商撤销决字(2011)第1号”工商行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撤销我的股东登记、法人代表资格。后将金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到毛哲平的名下。

  2011年9月,我不服怀化市工商局对我作出错误行为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在毛哲平的关系网络中在处理该案件中存在多次严重违法:先是鹤城区人民法院剥夺我起诉的权利,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一个月不予立案;后经怀化中院指定中方县法院受理,中方县法院在审理中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期限,直到2012年9月20日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怀化市工商局对我作出行政撤销决定,并撤销毛哲平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后工商局上诉, 怀化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撤销中方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裁定。

  怀化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存在如下严重错误:

  其一、金顺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在工商局办理的变更登记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工商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的错误决定完全正确。

  其二、本案中工商局未严格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如果要撤销,工商局也应该是向金顺公司或者是我(罗秀群)下达撤销决定书,然而工商局却仅仅是对我下达了一份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未附上撤销金顺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且在告知书中给予了我复议、起诉的权利,显然工商局是以告知书的形式代替了决定书。要说错误也是工商局造成的,现怀化市中级法院却以此为借口将案件发回重审。怀化中院的做法实在是强人所难,更是违背了我国司法审判精神:法院的审判要达到法律性与社会学的统一。本案发回重审,不仅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更会将当事人卷入更多的纠纷;也更拖延了问题解决的时间,可谓将本案当事人及金顺公司众多购房户、债权人都陷入遥遥无期的灾难之中。

  其三、2010年5月26日,鹤城区建设局就“金海名苑”项目作出停工处罚决定书,但毛哲平等人拒不执行,仍继续组织施工,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之后一直未补办相关手续,2012年9月20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毛哲平的股东资格。然而就在这种情况下,毛哲平置政府的处罚及法院的判决而不顾,公然违法,顶风作案,强行组织民工在"金海名苑”项目上施工。我不知道毛哲平到底是何方神圣???竟然有如此大胆,在“四证”不全的情况下,能够多次强行施工,难道我们的政府就毛哲平这种如此公然明显的违法行为是视而不见,还是纵容他违法???怀化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无疑是包庇毛哲平的违法行为,更是助长了毛哲平嚣张的气焰。难道这就是我们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社会???

  在此,请求怀化市人大、市政府、政法委等各级政府部门对法院及毛哲平的违法行为予以果断查处。

  报告人:罗秀群 18274545948

  2012年12月27日

0

收藏

红网编辑

  湖南红网:

  贵网语2012年12月28日转发了《怀化中院违规办案 毛哲平违法施工》贴文,县针对贴文,答复如下:

  一、罗秀群因与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毛哲平等人撤销工商行政许可决定一案,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1)方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毛哲平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24日结案。本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书送达结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2个月的规定。

  二、原审中,罗秀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怀工商撤销决字[2011]第1号”工商行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而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8月23日向罗秀群作出的是怀工商撤决告字(2011)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向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无字号)。而原审判决撤销被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怀工商撤销决告字(2011)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罗秀群起诉要求撤销的和原审判决撤销的详细行政行为,经本院审查均不存在。

  三、罗秀群在原审中提出的前3项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怀工商撤销决字[2011]第1号”工商行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依法撤销被告于2011年9月2日对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3、依法撤销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对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该3个详细行政行为涉及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罗秀群将涉及不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同性质的详细行政行为并案起诉,原审法院也并案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11)方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行政裁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既没有超审限,也没有违反法律和法定程序,更没有违反办案纪律,不存在违规办案。至于罗秀群提到的“毛哲平违法施工”的问题,不属本院职权范围,罗秀群应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3年1月5日

2013-01-06 11:05:03

0

网友20130104201033

建设施工手续不全,又有权属纠纷,怎么会没人管呢?当地的职能部门干饭的!

2012-12-28 11:00:46

0

网友20130107105332

发回重审是怀化中院的惯用手段。

2012-12-28 11:00:46

0

不公举报

反贪打黑,怀化官员在干吗?

2012-12-28 11:00:46

0

不公举报

中院回复看像依法办事,实为袒护毛哲平的违法行为.真是用法者披着法律的外衣,干着非法的勾当!象不象披着羊皮的狼?

2012-12-28 11:00:46

0

不公举报

在网上输入:控告涟源市杨市镇白水村支书鱼肉乡里百姓
就可以看清楚了。

2012-12-28 11:00:46

0

不公举报

违规 施工 违法 办案 中院 怀化 毛哲平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搜索
技能分享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