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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试行法律、行政员工股权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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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三、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八)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股权激励,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一)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 为深入贯彻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决定对激励对象全体和个人权益的授予和生效(解锁),并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本公司岗位薪酬体系等因素,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
(七)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十)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停止受理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 四、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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