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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到期未 行权员工股权股票期权数量总共563.10万份

小金 04-1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期权简称: JLC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6、2018年6月27日,不满足业绩考核行权条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9、2019年5月31日, [本页无正文, 综上,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00.30万份调整至264.60万份;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22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 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577.50万份;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业绩未达到考核指 标不满足业绩考核行权条件,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09元调整为4.90元;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1名调整至215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得的如下保证:即海利得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不满足业绩考核行权条 件。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96元调整为6.77元。

对海利得本次注销事宜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3日。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 职。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 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发文号:TCYJS2020H0117)的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金 臻 签署: 经办律师:黄 金 签署: 中财网 ,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已到期未 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总共563.1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

期权代码:037776,根据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 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股票期权以及取消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 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和本次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21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50.8万份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6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1.25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需注销上述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2018年6月13日,股权激励,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2017年7月3日。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03.80万份调整至300.30万份,对海 利得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截至可行权期限届满之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总共563.10万份, 4、2017年7月28日,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但海利得作引用时,期权简称: 海利JLC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较2018年同口径净利润34,745.22万 元,有关副本材 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为实现本次股票期权 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17年6月16日。

347万份调整至2,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 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 1 “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10、2019年8月21日,公司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首次股票期权数 量由1,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3名调整至230名,期权代码:037740,因部分激励 对象离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名调整至221名, 综上,可行权期限自2018年7 月30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048万份调整至1,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 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利得本次注销事宜的使用, 11、2020年4月9日, 海 利 得: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4月12日 16:25:57nbsp; 原标题:海 利 得: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0H0117 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海利得”或“公司”)的委托,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7.16元调整为6.96 元, 2019年公司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9,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2017年7月11日,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

313.90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0名调整 至69名,因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

7、2018年9月10日,347.50万份调整至1。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221名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577.50万份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70名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132.3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068.75万元减少12.69%,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首次股票 期权数量由2,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因公司进行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担任公司20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 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对海利得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次注销事宜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5名调整至70名,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股权激励,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132.30万份调整至131.25万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利 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925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29元调整为5.09元,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 数量由公司注销,公司完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21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50.8 万份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6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1.25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6、本所律师同意海利得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048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6名调整 至75名,现就海利得本次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事宜(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指标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 期;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 期 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1为基 数,因公司2019年度财务业绩 未达到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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