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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员工股权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小金 03-11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分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法予以查处,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2017 〕 9 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应当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情节严重的,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适用前款规定时,并予公告,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

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制定本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防范市场风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并予公告,有序引导减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证 监 会 2017年5月26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适用本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 公告 委员会 证券 上市公司 监督管理 2017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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