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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是否有权利无故开除小股东?
网络 11-27股东之间是资本关系,公司与员工是劳动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网友咨询:
公司要辞退退休的小股东。但是股权是不动地(照样享受公司的分红)。小股东没有做违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请问公司有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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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宋丽红律师解答:
股东在公司工作,在工作上,其身份是员工而非股东,受劳动法规调整,与其它普通职工享受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有股东身份的员工,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剩余的是股东身份,依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是股东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表决权、分红权等等,而股东权利的大小,除按出资比例享有外,还要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单从股权角度讲,大股东无权辞退小股东。小股东如认为大股东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去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使其丧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对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确立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给予除名的制度。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总体上确认了股东资格解除规则。
法院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认可股东除名决议效力时,应满意以下程序要件:
一是要先行催告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间。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首先应催告该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只有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该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才可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除名事项。
二是要通知未出资股东参加股东会并允许其申辩。公司欲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除名事项的,应当通知该未出资股东参加。虽然未出资股东对于其是否除名没有表决权,但其有参加股东会议并就其未出资理由进行申辩的权利。公司不能以某股东对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表决权为由,不通知其参加该股东会议的审议过程。
三是判决时要释明股东除名后的后续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当法院判决认可公司因股东未出资而对该股东作出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认缴相应的出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无公司章程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比例”应为认缴的出资比例。对于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除名的决议,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被除名股东对该股东会决议没有表决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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