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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权管理规定将迎多项重要修改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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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6月12日消息,证监会拟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下称《股权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进行修改,股权激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主要股东定义、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等五个方面。其中,包括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

  拟修改主要股东定义

  《股权规定》及其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

  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

  五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包括适当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有助于券商补充资本

  证监会指出,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有所调整。为此,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同时,为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必要对《实施规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

  新时代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指出,此次修订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也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将会有越来越多企业参股证券公司,有助于证券公司补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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