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股权分配_聚宝盆

股权培训 | 更多栏目

聚宝盆 > 行业新闻 >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小金 11-05
股权激励_股权方案_股权培训_股权激励培训 - 金榜咨询师收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吧。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业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 商业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五)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三)要求股东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股权分配,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详细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相关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七)合并、分立;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求商业银行降低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直至全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直至全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评估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视情形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四)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Tags: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培训,股权课程,股权培训课程,股权专家,股权激励培训,股权激励课程,股权架构设计,合伙人协议,股权分配方案,股权设计专家,股权律师,投资协议,股权激励方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搜索
股权激励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