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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小金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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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行权日

由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是国家进行公司股权激励的试点,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较有借鉴意义。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后进行售出等转让行为限制的时间段。《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对标的股份禁售期规定如下:“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实践中,多数公司规定禁售期不少于一年。禁售期后转让获授股权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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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2016/10/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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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期权股权的授权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行权日的期间,通常称为行权等待期或行权限制期,通过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十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皆对行权等待期作出不得少于1年规定,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日必须避开某些敏感时期,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可以确定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的合理时间内(上市公司通常为三十日),但限制性股权还应同时满意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约定的条件。

4、标的股份的禁售期

1、有效期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作出同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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