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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的争议解决

小金 10-22
股权激励_股权方案_股权培训_股权激励培训 - 金榜咨询师收录“关于股权激励的争议解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下“关于股权激励的争议解决”吧。


3.请求赔偿损失

期权是一种契约权利

对于行权条件已成就的期权,劳动者有权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判令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股权或股票。在此阶段,由于期权进入可行权阶段,员工享有的期待权转化为请求权,诉讼请求通常表述为“要求公司给付股权或股票(按照行权价行权)”“要求公司按照期权协议约定安排原告行权”等内容。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及对案例的研究,此类案件中,员工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的关键在于期权协议中约定的行权条件是否已全部满意。经审查,如行权条件已全部满意,司法机关通常会支持员工要求行权的诉讼请求;但若行权条件未全部满意,则司法机关将不予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例如在任某与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东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正是以行权条件不成立为由驳回了任某提起的要求新东方公司交付员工激励股票的诉讼请求。

例如,股权激励,在缪某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缪某提起确权之诉,请求判令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将员工期权合同(编号221及221-1)所列期权归属缪某,并可实现在公司期权系统进行查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审查《股票期权证书》及其他期权文件后认为缪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期权,判决确认编号221《股票期权证书》项下45600股、编号221-1《股票期权证书》项下12500股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归属”于缪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实现缪某的上述股票期权于聚核期权平台(网址为)可查询。再如,在张某与杭州微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顾问合同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享有1万股/月公司发展股票期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两个半月,应依法享有20000股股票期权,原告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判决确认原告张某享有被告杭州微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00股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已成就  

关于股权激励的争议解决

某些案件中,员工请求确认其拥有公司的股权,经司法机关查明后发现员工享有的系期权,而非股权,故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


(二)期权争议请求权选择的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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