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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小金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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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退股中的资本维持】股东退股涉及撤回出资,进而牵涉公司资本的减少,故基于对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对股东退股予以一定限制: 1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其退股、或通过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退股的(《公司法》第74条),须通过法定减资程序保障公司权人利益(《公司法》第177条); 2股东通过公司解散退股的,须通过法定清算程序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183条); 3股东通过全部出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不涉及公司资本减少,无须受限于公司资本管制,但出让股东未全面出资就转让股权的,仍负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3.【股权转让中的资本维持】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股权出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目标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目标公司不应承担股权受让方的股款支付义务。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目标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的,或约定目标公司为股权受让方的股款支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担保的,可能使目标公司资产直接受到减损,成为一种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最终将损害目标公司独立财产与债权人利益,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该类约定为无效。

但如果该目标公司参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6条)履行了相应程序,且没有明显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形的,则不应认定为无效。

4.【公司受损与股东受损的区辨】公司外部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资产贬损进而致使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客观上价值遭受贬损的,该股东无权直接起诉要求侵害一方赔偿损失。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股东并不能对公司的财产直接享有自由支配权,法律上也不允许财产混同,故公司本身遭受不法损害并不等于股东同时也遭受不法损害,股东就此不直接享有独立诉权,但股东以派生诉讼起诉的除外。

公司内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法》第152条),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法》第20条),受损股东据此享有独立诉权。

5.【追索抽逃出资的请求权基础的区别】《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股东均可起诉相关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但公司诉请与股东诉请这两者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并不一样:对于公司诉请,股东完成缴纳的出资属于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独立财产的侵犯,故公司的请求权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对于股东诉请,股东之间基于共同设立公司的共同法律行为,相互间形成持续的出资法律关系,故股东之间有权互相督促并请求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前一法律关系中,原告主体应当为公司;后一法律关系中,原告主体应当为公司股东。

当公司与股东同时起诉时,人民法院应注重释明并固定当事人地位与诉请。如果两者仅诉请追回已被抽逃的出资并返还公司的,可以由公司与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合并审理;如果股东还另诉请相关违约责任的或公司还另诉请对于因抽逃出资造成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向当事人释明并由其择一诉请。

公司与股东共同诉请特定股东出资不实、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逾期出资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同样应当注重请求权基础的区别,处理方式参照本条第二款。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6.【分层次效力】公司章程体现了较强的合同属性,但承认公司章程的合同属性,并不意味着将其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两者仍有区别。公司章程本质上具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一是合同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请求权基础,三是司法不应直接介入的自治范围。

本部分的内容(第7条至第10条)可以不限于对公司章程文本的理解,而是扩展理解整个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内容。

7.【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双务合同关系】公司章程的双务合同法律效力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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