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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小金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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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别性税务处理。详细有哪些规定呢?

一、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别性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具备条件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划入股权投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增加资本公积。

三、特别性税务处理方式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别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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