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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5年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小金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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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05年有关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参照《北京大学关于执行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详细规定

��第一条�2005年我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落实就业方案的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听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的地方去,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去,到国防、军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学校支持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贫困地区的工作。对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学校将其列为该年度应届毕业生计划继续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对支教一年的同学,由派出单位负责将其支教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省区、西部地区就业,对支援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报请北京市教委签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支援西部大开发荣誉证书》,对志愿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保留其北京户口;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学校支持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必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即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 各院系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各项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 各院系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贫困地区的工作。

� 第三条�学校控制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人数,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要坚持学以致用,择优推荐的原则。参加就业的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的留京调控比例为参加就业京外生源总人数的30%;去教育系统(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专、技校、普教)、部队、远郊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保证单位以及被国家各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调控比例单列。

��第四条�毕业生参加各地区的招聘会、就业市场等活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定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各院系在毕业生、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三方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基础上,于2005年5月20日前提出就业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部。

��5月20日前未落实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明确毕业去向,学校按以下办法分别予以办理:

��计划出国(出境)、考研的毕业生学校在全校统一派遣时将其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户口、档案迁回原籍,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出国、考研相关手续。

��申请不参加就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其本人需填写《北京大学2005年本科毕业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并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到学校统一派遣时,由学校出具证实,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京外生源毕业生申请不参加就业应持慎重态度,并需事先与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档案管理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后,凭有效接收证实,方可申请,学校按申请表中地址办理户口迁移、转档手续。

��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将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区(县)劳动局,按城镇失业人员对待。

��仍需参加就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其本人可在5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保留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截止5月2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申请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当与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北京大学未就业毕业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此间,接收手续齐全、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12月底;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由录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北京地区的就业派遣手续。

��第七条�毕业生档案在校保存期间,两年内可免交档案保管费用,但毕业生应当接受学校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协议到期后,毕业生须及时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自负。

��第八条�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学校除提供推荐、签约等国家有关毕业生择业活动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原则上不再提供其它服务。毕业生在保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九条�到全校统一派遣时仍未落实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简称“北京待分生”),其本人应凭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证实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在学校统一派遣时由学校统一转至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以下简称“中心”)。北京待分生在“中心”存档期间,“中心”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毕业生可以继续落实就业单位,并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各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凭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到“中心”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由“中心”将其档案转给接收单位。在“中心”存档期间,“中心”承担办理出国留学政审、报考研究生,以及出具其它档案所记载的相关证实等工作。

��第十条�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原协议或合同就业;自费毕业生回来源省区择业。

��第十一条�推荐免试读研的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学2辉俳淞腥刖鸵捣桨浮1佳芯可蛴幸庀蜃苑殉龉ǔ鼍常┝粞У谋弦瞪梢粤涤萌说ノ唬泄厥乱烁嬷萌说ノ唬桃恢潞螅娇汕┒ň鸵敌椋⒂伤皆诰鸵敌槭橹杏枰宰⒚鳌?br>
��第十二条�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生,需按要求正式填写《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将申请表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2005年5月20日后,学校不再受理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事宜。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不参加就业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毕业生凭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出国(出境)手续(详细参见《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工作流程》)。

��已填写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者,如于2005年5月20日前提出放弃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并有用人单位接收,可参加就业,逾期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十三条�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在保留资格期间,需同其他毕业生一样参加就业。

��第十四条�因各种原因结业或由本科转大专的学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在毕业生统一派遣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予以派遣,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等字样。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则和无用人单位接收者一起,由学校出具证实,所在院系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

��结业或由本科转大专的学生不能向学校申请保留户口、档案等关系。

��第十五条�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一年内丙愈并经校医院检查合格者,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丙愈或丙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如需对毕业生进行单独体检,应安排在签协议之前,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丙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能把报到上岗后发生疾丙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章�就业工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于学生毕业前一年开始向各部委、省(市、区)及有关用人单位发函,介绍应届毕业生的专业、人数,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通过橱窗、网络等方式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主动地参加部委、省(市、区)组织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价值观,掌握求职的技能,提高毕业生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部分用人单位来校举行需求信息发布会,并向毕业生公布需求信息以及拟来校进行招聘的用人单位及其招聘条件。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毕业生活动,需与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并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安排。

��第二十条�2004年 11月开始,学校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可于2005年寒假期间持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章的推荐表,参加生源所在地主管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国家教育部上报就业方案,经审批后下达各部委和地方,由北京市教委按规定日期统一签发就业报到证,进行派遣。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推荐免试读研、报考录研、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就业以及不就业等各种去向,一经确定,有关各方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别原因需要调整,须征得签约诸方书面同意和谅解,并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京外生源毕业生如果违约,原则上不得在京就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在报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2,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
��3,报到后,拒不听从安排或坚持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或报到后拒不听从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学校;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心理咨询和职业生涯规划。加强对毕业生择业观念和就业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股权激励,积极引导毕业生合理定位,帮助他们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

��第二十六条�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以及干扰就业工作、扰乱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送交监察、纪检、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实行,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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