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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若干法律实务(上)
小金 08-24基于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为推动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陆续出台、修正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促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根据科技部公开的数据 [1],2018年,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现金和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达6.8万人次,获得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67.6亿元,同比增长44.9%,其中股权奖励为42.6亿元,同比增长78.4%。由此可见,对科研人员进行股权奖励已逐渐成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主要形式。本文将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相关法律实务问题作出分析。
一
科技成果转化及奖励方式的多样性
根据《科促法》第16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转化方式。
《科促法》第44条和45条进一步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需要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利用转让/许可科技成果形成的净收入、实施投产后的营业利润等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奖励;也可 将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一定比例给予科研人员做股权奖励;同时单位还可规定或与科研人员自行约定其他的奖励、报酬方式。
本文作者将从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及国有科技型企业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的方式实施转化过程中, 利用项目公司的股权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的方式(企业以自身股权为员工设置的股权激励等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内)。
二
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制度依据
制度名称
颁布机构
生效时间
股权奖励相关内容
《科促法》
(2015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5.10.1
明确了股权奖励的基本原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奖励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所形成股比的50%(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当执行前述标准,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另行规定或与科技人员自行约定奖励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科促法实施规定》”)
国务院
2016.2.26
1、重申科研机构和高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时,股权奖励比例不得低于50%的要求;
2、增加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股权奖励,但可获取现金奖励的要求。
3、要求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6.4.21
要求科技部、中组部、人社部、教育部继续推进研究探索科研机构和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激励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16.3.1
明确在转制院所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等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包括将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进行激励)的相关要求。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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