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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国资委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小金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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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国资委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等政策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我区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桂财企〔2016〕31号)精神,现就做好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熟悉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

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发人才活力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有利于加快动力机制转换,有利于推动供应侧结构性改革和提质增效。各监管企业要充分熟悉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把握政策机遇,推进工作落实。

各企业应将《暂行办法》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子企业探索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各监管企业要认真组织规划发展、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对照实施条件科学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激励方式,严格确定激励对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监管企业及所属科技型国有企业拟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总体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并在实施前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二、科学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

各企业要准确把握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内涵,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科学制定激励方案。

(一)明确激励政策导向。各企业要以推动形成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为主要目标,根据所属企业科技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及投入产出效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企业范围、激励对象和激励方式,建立导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中长期激励体系。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及《广西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

(二)科学选择激励方式。各企业应当按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从所属企业规模、功能定位、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等实际出发,结合配套制度完善情况,合理选择激励方式,优化薪酬资源配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三)合理确定激励水平。各企业应当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要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要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从企业人才激励现状和用工市场化程度出发,建立健全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个人业绩的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

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项目分红激励原则上应按照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执行,明确激励水平、兑现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激励总额根据项目规模、市场化程度合理确定。股权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从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出发,个人激励水平应当合理适度,确保激励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同时,股权激励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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