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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构建金融业有效的薪酬激励体系
小金 08-07编者按
7月3日,《经济日报》刊发了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的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2016年国家主席习大大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上明确支持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和中小企业融资高级原则。为了深化对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解和熟悉,本刊编辑部策划“持续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专题,约请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领导以及专家学者多角度、全方位对如何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行深入分析。
作者|鲁桐「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5期
在市场竞争中,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解决激励相容约束问题,即如何使企业员工(特殊是经营者)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激励相容约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企业家能力的信息不对称和个人行为的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理论已经证实,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是一个多赢的制度安排,能够满意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实现激励相容约束应成为完善金融业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在银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我国金融业的薪酬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取得了积极进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及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薪酬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有力地推动了银行、保险公司薪酬管理的改善。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业的公司治理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G20伦敦峰会设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09年4月公布《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旨在确保薪酬治理的有效性、风险审慎、监管及利益参与者监督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薪酬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紧跟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步伐,并积极推动在实践中的应用。
金融业薪酬管理政策和实践的亮点
第一,董事会在薪酬体系的制定和监督的主体责任得到加强。银保监会先后出台相关规则明确董事需监督审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运行和实施等。《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制度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董事会需监督薪酬体系的运营和方案的实施,且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审视评价。实践中,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普遍遵守薪酬管理体系监督和检视的监管规则。特殊是上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由独立董事领导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积极履职,在构建竞争性的薪酬与激励体系、使经理人和股东长期利益一致、确保薪酬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满意新监管规则下的责任要求等方面都发挥了有效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质量是公司战略成功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其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核心。国际上各种公司治理规则对薪酬委员会独立性有很高的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为了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聘请薪酬顾问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这一做法值得提倡。
第二,强调薪酬与风险的协调性,将风险管理绩效指标纳入薪酬考核方案中。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稳健薪酬做法原则》中强调薪酬与风险协调的重要性,薪酬应依据所有类型的风险进行调整(原则四),薪酬应与风险结果保持一致(原则五)。我国银保监会及时出台了相关规则,明确风险调整应包括所有类型风险,整体上与FSB原则保持一致。规定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考虑的风险和相关考核指标,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员工的薪酬制度确定原则。实践中,国有控股银行及保险机构、上市机构普遍遵守风险管理绩效指标相关的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大体遵守薪酬与风险和绩效考核结果保持一致的监管要求。也有部分非上市及非国有控股银行及保险机构,由于公司治理层面未体系化、标准化,没有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盲目追求高收益的产品和业务,风险管控效率低下,给公司经营带来严重后果。部分非上市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存在薪酬与风险和绩效考核结果不一致的行为,如追求短期收益而未考虑带来的长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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