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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同景新能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同景新能源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小金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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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同景新能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同景新能源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3:56:04 中财网    
原标题:同景新能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同景新能源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K]同景新能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同景新能源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起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TK NEW ENERGY

Tonking New Energy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同景新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326)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同景新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謹訂於二零二零年八月
二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12樓2室
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以審議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考慮及採納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與本公司核數師報告;
2.
重新委任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薪
酬;
3.
(a) 重選沈孟紅女士為執行董事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董事酬金;
(b)
重選袁堅剛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董事酬金;及
(c)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 僅供識別
1


4.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
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
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額外股份(「股份」)或可轉換為該等股份
之證券或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換股證券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
似權利,並作出或授出將或可能須行使有關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
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
(b)
本決議案
(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將或可能須
於有關期間內或結束後行使有關權力(包括但不限於配發、發行及處理
本公司股本中額外股份之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本
公司股份之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
(c)
董事依據本決議案(a)段及(b)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
發及發行之股份總數(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逾本
決議案獲通過之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惟(i)根據供股(定義見
下文);
(ii)因根據本公司採納的任何購股權計劃或根據當時採納以向本
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高級職員及╱或僱員及╱或購股權計劃項
下任何合資格人士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認購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權利之類似
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獲行使;
(iii)根據本公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
細則(「組織章程細則」)配發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
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或
(iv)依據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任何可轉換
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之條款而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而發行股份,則另作
別論,而所述批准亦須以此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起至下列最早日
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ii)
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
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所賦予
之授權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或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
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所持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本公
司股份(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或經考慮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法例或任
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項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作出
彼等認為必需或適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
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於聯交所
GEM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
市且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
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之股份,而董事行使一切權力購回有關股份須
受限於及遵守一切適用法例及經不時修訂之GEM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
證券交易所之規定;
(b)
本決議案上文
(a)段中之批准可加入至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權內,並授
權董事在有關期間代表本公司促致本公司以董事釐定之價格購回股份;
(c)
本公司依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購回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
意購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逾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而所述批准亦須以此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股权分配,「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起至下列最早日
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ii)
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
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本決議案所賦予
之授權之日。」

6.
「動議待本召開大會通告(本決議案構成其中一部分)所載第4項及第5項決議
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本召開大會通告(本決議案構成其中一部分)所載第4
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權,方法為加上本公司根據本召開大會通
告(本決議案構成其中一部分)所載第5項決議案授出之授權所購回之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數額,惟上述擴大數額不得超逾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
承董事會命

同景新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行政總裁

吳建農

香港,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之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大會及表決。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派超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
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投票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決。

2.
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授權代表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法團,
則必須加蓋印鑑或由負責人員或正式授權代表代為親筆簽署。

3.
如有關股份為由聯名登記持有人持有,則該等聯名登記持有人士當中任何一人可親身或委
派受委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倘超過
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會,則上述人士當中於本公司股東名
冊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人士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

4.
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及(倘董事會要求)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
簽署證明之該等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
48小
時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
338號華懋交易廣場二期33樓3301-04室),方為有效。

5.
受委代表委任文據於簽立日期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失效,惟就原訂於該日起計十二個月內
舉行大會之續會或於該大會或其續會上要求投票表決者除外。

6.
交回受委代表委任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於該情況下,有關受委代
表委任文據將視作已撤回論。

7.
根據GEM上市規則之規定,就上文第
5項決議案項下有關購回授權而刊發之說明函件載於
本通告日期寄發予本公司股東的通函的附錄一內。

8.
於大會上建議重選為本公司董事之退任董事詳情載於本通告日期寄發予本公司股東的通函
的附錄二內。


9.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包
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該期間內股份的轉讓概不受理。為符合資格出席大會
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星期四)下午
四時正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聯合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北角英
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二期33樓3301-04室)進行登記。

10.
隨附股東於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11.
若股東週年大會當天上午8時正之後任何時間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生效,或香港政府公佈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在香港生效,上述會議將會延期舉行。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於聯交所之披露易網站
發出公告,通知股東重新安排的會議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吳建農先生、沈孟紅女士及徐水升先生;及獨立非執行
董事為袁堅剛先生、周元先生及王肖雄女士。


本公佈載有根據GEM上市規則規定須提供有關本公司資料的詳情,董事就本公佈
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
本公佈所載的資料在各重大方面乃準確完整,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且概無遺漏任
何其他事宜致使本公佈所載任何陳述或本公佈產生誤導。


本公佈將自刊發日期起最少一連七日載於聯交所網站()之「最新
公司公告」網頁,且亦將於本公司網站
()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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