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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IPO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瑕疵问题研究
小金 07-292020-03-18 08:57 来源:投行小兵
一、国有股权变动相关法规
1991 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即要求相关国有股权变动应履行评估程序;2003 年05月27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4 年02月0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和进场交易等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9 年05月0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则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1 991年至今,我国陆续出台了多个国有股权评估、登记、交易、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拟上市企业的历史沿革中如存在国有股权变动未评估、未进场、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等瑕疵,应结合该次国有股权变动的时间,确定当时所应依照的国有股权变动的法规。本文依照国有股权变动相关法规的开始实施时间,将主要条款详细列示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07月18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第五条明确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明确规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1994年04月22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第三条明确规定:“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评估工作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不受行政干预。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企业产权的底价”。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01月25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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