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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小金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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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股东抽逃出资,通常来说就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在出资后又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抽回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实际上也是指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成立并进行生产经营的财产基础,该财产是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资本维持是公司的重要制度,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的出资一旦转入到公司后,股东的该笔出资即转变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得对该财产再主张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有的股东在出资后,迅速利用各种手段将转入到公司的出资抽走,股东的出资实际上已经是公司的财产,股东抽走出资就是非法的掏空公司资产,严重侵蚀公司资本,损害了其它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抽逃出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条件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股东因为抽逃出资,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因此实务中的难点在于,怎样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呢?从以往的司法判例来看,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文结合司法实务,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四种表现形式,其中前三种为详细的表现形式,最后一种为兜底条款。这几种抽逃出资行为的内容为: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公司存在的利润,然后公司股东可以名正言顺的分配虚增的利润,实际上是变相的分配股东的出资,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又取回的行为。没有利润不得分配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依据该虚构的协议把股东的出资转出,无需支付对价或提供担保。例如,公司股东利用控制关系,通过虚构的借贷关系,将公司的资产用于偿还某人或股东本人一笔借款,该借贷合同并不真实存在,偿还某人或本人的借款并未支付对价,实际就是变相的抽逃出资行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这种表现形式在实务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分别成立两家或以上的关联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的股权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行使,这种方式会更隐蔽,然后通过控制关系自由决定的公司资产的转出。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合法,价格公平合理的,也未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不会认定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该项是一个立法上的技术型兜底条款,抽逃出资的行为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外,在实务中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都列明出来,对于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出现该行为后应当根据详细的事实进行评判。

例如,公司法修改前,要求公司注册必须进行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进行验资,有的股东本身没有资金,而通过借贷的方式短时借用资金注册公司,等完成注册程序后,该资金被迅速抽回偿还给出借人,这种行为明显是抽逃出资行为,虽然现在是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但对于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有的股东仍然存在这种抽逃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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