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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小金 07-1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
定》(1997年5月28日颁布)
一、投资者资质
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股权质押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原审批机关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换发《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持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报文件
(一)企业股权质押的申请书;
(二)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三)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四)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实书;
(五)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八)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股权激励,应出
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四、审批原则
1、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
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
2、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
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
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电话:64220000转
上海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52881111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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