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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重述(干货,收藏学习)

小金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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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重述(干货,收藏学习)

2020-06-18 23:33 来源:中国投行俱乐部

原标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重述(干货,收藏学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重述(干货,收藏学习)

编者按

本文简要梳理了股权回购的前世今生,并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两条主线着手,为股权回购的合法性给出重述。根据我们研究,在无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股权回购条款

快来和小菁一起看看吧~

目录

一、法定回购权

二、解散之诉回购权

三、约定回购权

四、约定回购权,是普适性原则还是特别性例外

五、关于约定回购权,地方法院怎么判

六、既然享有股权回购权,股东能否不经回购程序,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投资

七、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五为股权回购的法律适用统一思想

八、结论

本文所述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实现股东从公司退出之目的。允许股权回购的必要性在于,当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已不复存在,通过让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利于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2005年公司法最早规定了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2008年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二将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在解散公司之诉中有限扩展。随后,最高院通过一系列裁判案例进一步扩展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最终于2019年4月,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五将其裁判案例里的规则落地为明确的条文,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适用得以拨云见日。本文分述如下:

一、法定回购权

2005年公司法最早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形,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定回购权。 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013年及2018年历次修订的公司法沿用了该等条款,均体现在第七十四条。

二、解散之诉回购权

2008年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二有限地扩展了股权回购之适用范围。该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意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前述公司法解释二形成的回购权,我们称之为解散之诉回购权。因为按照该条文字面理解,只有在解散公司之诉中,若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的,有关股权回购条款方可得到法院支持。

三、约定回购权

随后,最高院通过一系列裁判案例,在解散之诉回购权基础上扩展出约定回购权。 即公司可与股东通过协商方式,约定股权回购条款。该等约定,可以表现为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改制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主要如下:

2009年,在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宇文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院认定公司与其股东叶宇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主要裁判理由为:

1、《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退出公司。2、《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法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除该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行使法定的回购请求权外,《公司法》上仍有股东与公司于其他情形通过协议而由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余地。3、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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