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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避坑指南
小金 07-16股权激励对于科创公司吸引人才、激励员工至关重要。就科创公司的股权激励而言,如果创始团队缺乏实操经验,制定了不合适的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最终可能不但没有起到激励效果,还让公司和股东付出成本和代价。本文梳理了科创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常见的“坑”并提供实用避坑指南,希望能让各位创始人在创业路上招兵买马时多些干粮。
坑No.1、太快用完期权池
我们见过很多早期的科创公司,还在创业初期时就过快地用尽了期权池,导致后续股权激励空间变小,此时无论是创始人自己再拿出股权给到期权池还是劝服投资人一起再稀释出期权池,都会造成现有股东股权比例的降低。创始人应牢记,公司在早期阶段一般不太适合全员持股,通常只有核心的人员(例如未来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价值或与企业发展目标、重要利益一致的员工)需要给予期权,也比较适合通过期权的方式来激励。即使初期已经预留一个较大的期权池(根据我们的观察,在公司早期阶段,10%-20%之间的期权池是比较常见的规模,特别情况可能会高于20%),也并不意味着要马上用完,期权且发且珍惜。
坑No.2、选错股权激励方式
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有限制性股权和期权两种。有的科创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没有具体了解两种方式的区别而随意选择了一种,最终发现可能并不合适,而此时再修正就非常被动了。
限制性股权激励方式是指,在授予之时激励对象即实际持有股权,这些股权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低价收回;期权激励方式是指,在某些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较低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这种权利。给限制性股权,激励对象在授予之初就持有股权并负有现在或将来出资的义务;而在期权模式下,激励对象多了一个不行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未来公司发展不尽如人意,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不行权。就大部分员工而言,与公司的绑定程度相对松散,没有必要在最开始就要求员工出资购买公司股权,让员工承担经营上的风险。但就少量公司高管而言,则可以考虑给予限制性股权,让其享受公司增长收益的同时,也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
坑No.3、忽略了股份支付给公司财务指标带来的影响
给员工发激励股权或期权,股权分配,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激励方式,很多创始人忽略了这一点,临到上市时再考虑股权激励带来的财务影响,可能追悔不已。
从会计角度,公司低价给予员工股权,相当于以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换取员工为公司服务,因而应当在确权日按照授予员工股权/期权的公允价值等因素计入管理费用,从而影响公司利润。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公允价值为授予日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与行权价的差额,因而,行权价格越接近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股份支付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就越小。对于需满意一定条件或经过一段期间才可行权的股权激励(期权),通常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该期权的公允价值。对于在兑现期内受限于回购的限制性股份,则在授予日确定费用后,于兑现期内每年分别计提。
无论用于激励的股权是来源于现有股东转股还是公司增资,无论员工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还是直接持有,公司都需要计提股份支付费用。计提费用会拉低公司利润,因此,公司应当注重尽量多在上市的报告期(2年-3年)之外计提,特殊是准备A股上市的情况下。
坑No.4、忘记考虑被激励员工的纳税义务
可能有部分创始人并不了解,员工仅仅是获得激励股权(即使还未套现),也是可能有缴税义务的,而且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忽略了这一点,可能增加员工的经济成本,或给公司带来合规风险。
在员工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获得公司股权时,价差部分就相当于员工的个人所得,因此在行权取得股权时,员工应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可达45%)。但纳税的时点,满意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推迟的: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10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但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以持股平台份额作为激励标的的激励计划是否能适用于该优惠政策,要和详细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另外,VIE架构下,以境外开曼公司股权为激励标的,则可能不适用于该优惠政策。
坑No.5、翻架构时没有和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导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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