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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七大起草要点
小金 07-112020-03-01 21:37 来源:法务部观察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是物权法规定之外的一种非典型性担保。
让与担保的担保方式简易灵活、担保标的范围广泛,是现代商事交易一种常见的担保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定、虚伪意思表示以及流质契约无效原则,让与担保的效力一直是司法审判实践认定的难点。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肯定了让与担保协议的效力,相信让与担保在未来商事交易中将占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中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今天我们就来告诉大家,一份合格的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应该包含的要素,手把手的教你该如何起草一份股权让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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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让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设置
股权让与担保虽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但作为担保性质,股权分配,股权让与担保协议仍为从合同。故应首先明确股权让与担保的范围,与一般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并无二致, 通常可约定为“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股权让与担保虽为非典型担保,,但《九民纪要》肯定了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上可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将让与担保的期限约定为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整体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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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回购条款”的设置
股权让与担保是对债务清偿的担保,在债务清偿完毕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转回至债务人或第三人名下。从让与担保角度而言,一旦债务得到清偿,债权人应将用于让与担保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此,“回购条款”是股权让与担保协议的必备条款。
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中的“回购条款”需要明确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流程等详细安排。对于触发条件, 通常可约定为“若主合同整体债务全部清偿完毕的,则本协议项下让与担保终止,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有权回购受让方届时所持全部标的股权”。当然,各方也可自主约定其他回购触发条件,以便灵活实现债务担保目的。此外还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一旦回购条件触发,回购所涉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办理需双方协力完成,让与担保合同中对此也应有所规定,甚至是就此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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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价格的设置
股权让与担保系形式上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持有,并非真实的股权转让,因此所谓“让与”并无对价产生。股权让与担保不约定股权转让的对价以及债务清偿完毕后股权回转的对价, 通常约定为“受让方无需就受让标的股权向转让支付任何交易对价”,“回购方无需就回购标的股权向转让方支付任何交易对价”。
在实践操作中,双方并不会向登记机关披露“担保”内容,而仅显示为“让与”形式,因此,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双方通常会采用工商范本,并在股权让与担保合同中明确 约定:“各方确认,根据相关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要求(如适用),甲乙双方或将签订简单版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各种变更登记;简版的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与本协议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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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让方”股东权利的限制设置
股权让与担保虽外观上呈现为股权转让的效果,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但基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股权仅为形式上的转让,转让方仍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有权依法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与义务。股权让与担保协议中需要特殊约定受让方对于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性条款,防止由于受让方直接行使了股东权利,而被转让方认定为系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而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从而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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