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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找万商咨询"
小金 06-30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精神,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部门
由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区域性股权市场日常监管职责,研究出台详细实施细则,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部门间监管协同,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省国资委)
二、加强市场监督
由安徽证监局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及相关授权,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和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股权分配,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严格界定服务范围,不得为我省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
三、确定运营机构
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由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运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积极稳妥推动省内其他股权交易平台整合,省内只设立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保证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行规范高效。(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
四、培育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鼓励支持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采取措施,吸引省内合格投资者参与。(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
五、规范信息技术管理
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规范。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及开立投资者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
六、大力推进企业挂牌托管
积极鼓励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到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托管,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场挂牌,加快推进挂牌托管企业股份化改制,壮大全省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科学设置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板块,采取“分层+分板块”方式,构建与基金、信贷、科技创新、产业孵化等有效对接机制。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挂牌企业开展评价,培育和引导企业形成充分、真实、透明的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行导向。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挂牌融资。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挂牌企业资源进行培育;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托管、挂牌中有关问题,引导、支持企业进场挂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建立股权登记工商对接机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对接机制,为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挂牌、融资提供绿色通道,确保企业注册信息和股权变更、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等登记事项及时、准确,切实维护企业股东合法权益。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出质双方可委托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按规定代理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八、加强综合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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