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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找万商咨询"
小金 06-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 打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外,省内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省政府依法对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省政府指定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托管企业的统筹管理和市场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负责对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省政府金融办与安徽证监局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就监管协同、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相关数据,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交易规则、证券发行及转让、会员管理、企业挂牌业务、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运营机构不得采取托管或委托经营的运营模式。运营机构要保持独立性,做到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无关的其他业务风险隔离。
第九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省外运营机构不得在本省辖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本省辖区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章 运营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十条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应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省政府金融办:
(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住所、公司形式;
(二)变更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
(三)分立、合并或解散;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
(六)变更业务范围,新设或变更交易品种;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需提前告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制定或修订业务操作细则;
(二)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的信息;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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