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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拟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9本报记者 吴婧 上海报道
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券商业内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行业在‘重拳’和‘妥协’中继续前进着。去年7月5日正式发布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其实也经历了一年三个月的征求意见期,不过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 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有所调整,那么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也反映了现实发展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
修改主要股东定义
新修改的《股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44条。华金证券分析师崔晓雁认为,从具体细则来看,放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门槛,便于公司补充资本金,股权结构进一步分散。同时适当放松监管要求,有助于证券公司创新发展。
长城证券分析师刘文强认为,券商的资本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不能有效支撑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供给侧改革对于券商责任和职能的定位与要求。而券商扩张资产负债表的内在动力和空间充足,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管的尺度,实际上从今年以来的多项政策来看,均有逐渐放开的趋势。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表述,《股权规定》及其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了五方面内容。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三是根据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五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包括适当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崔晓雁认为,《股权规定》在发布不足一年后再次提出修改,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对部分条款的跟进调整。同时结合实际情形,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需要。
刘文强则认为,此次《股权规定》的修改,一方面让监管更有针对性和效率性,另一方面是适度降低门槛,有利于中小券商引入股东,股权激励,引进资本,提升资本实力及激发活力。
利于券商加速转型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在调研时强调称,证券公司应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直接融资的“服务商”、社会财富的“管理者”、资本市场的“稳定器”以及市场创新的“领头羊”,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31日,133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7.89万亿元,净资产为2.09万亿元,净资本为1.67万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含信用交易资金)1.57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02万亿元。
在东方证券分析师唐子佩看来,此次新规降低券商股东门槛,有利于引导更多形式的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券商,丰富券商股东结构,在带来增量资本的同时,新鲜血液的注入带来发展新思路,加速券商转型,利好券商中长期盈利能力与估值提升。
行业分类监管理念日趋清晰,龙头集中与差异化发展是必然趋势。国信证券分析师王剑认为,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背景下,以交易为中心的机构服务业务发展模式更为丰富,大型券商在资本金实力、风险定价能力、机构客户布局上竞争优势突出,行业集中度进入上扬周期。行业分类监管、金融对外开放提速将引导行业差异化发展,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中小券商走出特色化发展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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