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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出台政策 激励“老企业”上新创新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19近日,潍坊市印发通知,出台政策激励“老企业”上新创新。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且符合市“十大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在与招商项目同等享受“双招双引”政策的同时,我市在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研发创新、用地等方面,再给予一系列政策支持,为产业增活力,促老树发新枝。
支持“老企业”技术改造。深入落实《关于加快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现有企业通过落实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设备投资、“零增地”投资、环保及节能改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措施实施新一 轮高水平技术改造。
支持“老企业”增资扩产。对“老企业”(包括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商务部统计认定的FDI外资到账数额为准)新上的符合市“十大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1亿元(含)至1.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1.5亿元(含)至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投资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的,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对“老企业”新投资设立(或财务独立)且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5年内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对同时符合投资额奖励和税收奖励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老企业”改造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鼓励“老企业”研发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鼓励“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融资,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享受境内主板上市同等优惠政策。鼓励“老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鼓励“老企业”在境外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强化“老企业”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给予土地、水资源利用、环境容量和能耗指标保障。
支持“老企业”用地。鼓励“老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老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用地,执行《潍坊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政策。
财政基金支持。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支持,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可将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对“老企业”特别重大的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单独制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企业提出激励政策认定申请时,应在前一个年度内或项目建设周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破坏环境、欠税偷税漏税、恶意欠薪欠保、纳入失信名单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兑现政策涉及支出,除本政策及相关现行政策已明确分担机制的外,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自行负担。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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