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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关于印发《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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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江国家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张江国家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沪府发201648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制订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执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本市国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沪府发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调动广大科技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示范区内的下列企事业单位: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三)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示范区外的本市同类企事业单位、本市内的中央企业及部属高校可以参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条规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从事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等活动并依法取得专业资格的服务机构,以及为科技企业孵化、创业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激励方式,鼓励企业采用合适自身发展特点的单一或组合激励方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国资、发改、财政、教育、科技、审计、工商、税务、监察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梳理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激励政策的需求。

   (二)负责激励工作中的跨部门协调。

   (三)根据主管部门的提请,组织有关委办局对申请突破《办法》规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总额和比例的方案(以下简称申请突破规定的方案)以及部分涉及面广、相对复杂的个案进行研究。

   (四)跟踪《办法》执行情况。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了解企事业单位对激励工作的需求。

   (二)负责激励政策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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