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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福耀玻璃:关於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6-05

[HK]福耀玻璃:关於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17:16:39 中财网    
原标题:福耀玻璃:关於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HK]福耀玻璃:关於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股权激励方案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606)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條刊發。

茲載列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 刊發的《關於簽訂的公告》,僅供參閱。

承董事局命
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曹德旺
董事長
中國福建省福州市,2020 年 6 月 6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成員包括執行董事曹德旺先生、葉舒先生及陳向明
先生;非執行董事曹暉先生、吳世農先生及朱德貞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張潔雯
女士、劉京先生及屈文洲先生。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 2020-02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1、2018 年 6 月 28 日,经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甲方”)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太原金诺投资有限公司(该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变更名称为“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金诺”、
“乙方”)签署了《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权转让协议》”、“原协议”)。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福
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通”)75%股权出售给太原金诺,
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100,445 万元;其中,北京福通 51%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68,305 万元,
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及 2018 年 7 月 4 日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300
万元及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005 万元,股权激励,并配合太原金诺完成上述 51%股权的变更
登记手续;太原金诺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款人民
币 32,140 万元以银行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事项的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
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7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3)。

2、2018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
意太原金诺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日,公司
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39)。

3、2019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
同意太原金诺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
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 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1)。

4、2020 年上半年,太原金诺表示由于受新型冠状丙毒肺炎风险的影响,资金紧张,
特向公司提出延长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期限的请求。2020 年 6 月 5 日,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签
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局考虑到:
(1)公司目前仅完成将北京福通 51%股权转让给太原金诺的变更登记手续,剩余
的 24%股权并未变更登记过户给太原金诺,本公司仍作为北京福通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
东权利;
(2)原协议中设有保障公司权益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解除、违约金及滞
纳金的支付等;
(3)在太原金诺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可以降
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
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 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
清市签署了《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5、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太原金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6、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局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阳光科技大厦709室。

4、法定代表人:孙革。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
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旅游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科技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转让、
推广;节能技术咨询;自动化控制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维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广告业务;汽车配
件及用品、机械、电器产品、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及维修;汽车装饰美容;汽车销售;
汽车代理上户;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仓储);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
自动化控制设备、液压气动元件、低压电气仪表阀门、电子产品、机电产品、建筑装潢
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品)、文化用品、日用品、工艺品、珠宝首饰、服装、针纺织品、塑料制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04年1月19日。

8、股权结构:自然人股东孙革、付培忠合计持有太原金诺100%股权。

(二)太原金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太原金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公告中披露的北京福通
75%股权转让的交易外,太原金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
面的关系。

(三)太原金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太原金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63,284.46 万元,负债总
额为人民币 158,591.57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4,692.89 万元,2019 年度营业收
入为人民币 2,195.70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900.57 万元。(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截止 2020 年 3 月 31 日,太原金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62,096.44 万元,负债总
额为人民币 158,233.41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3,863.03 万元,2020 年 1-3 月营
业收入为人民币 674.20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829.86 万元。(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上半年,太原金诺资金紧张,特向公司提出变更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
价款付款期限的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拟同意延长太原金诺的付款期限、变更为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2020 年 6 月 5 日,经公
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配,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
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 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
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三)》约定的主要
内容如下:
1、乙方承诺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将 24%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32,140 万元
(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以银行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原协议中甲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同意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向甲方按季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的利息,利息
计算至乙方付清 24%股权转让款止。利息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
利率/12,年利率为 8%,乙方应在每季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本条
所约定的利息,应支付的利息=人民币 32,140 万元×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
/360 天,即 2020 年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利息,2021 年 1 月的前 10 个
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利息,以此类推,最后一笔利息与 24%的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
32,140 万元一起支付。

利息汇入原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 13150101040001079
3、甲方在收到此 24%股权转让款及全部利息后,将所持有的北京福通 24%的股权转
让给乙方,并将按照原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如乙方未能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款或利息的,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补充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上述 24%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同
时,甲方有权按原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其它条款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6、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补充协
议有效期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四、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三)》,公司同意延长太原金诺的付款期限,同时约定
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 8%的年
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一方面有利于继续推动北京福通 24%股权转让事宜的实施,另一
方面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
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公司同意延长太原金诺的付款期限,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24%
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2,1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8%的年利率向公司
支付利息,公司将产生利息收入人民币2,425.66万元(不含增值税)(计息期间按自2020
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共一年计算),增加现金流人民币2,425.66万元(具体会
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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