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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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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23:01:18 中财网
原标题:武汉凡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 说明: 国浩武汉LOGO
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4楼 邮编:430070
4/F, Zhiyin Plaza, No.31 Zhongbei Road, Wuchang District, 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Tel:(+86)(027) 87301319 传真/Fax:(+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调整的合法合规性 ........................................................................................ 9
三、本次行权符合行权条件 ...................................................................................... 11
三、结论意见 .............................................................................................................. 14
第三节 签署页 ........................................................................................................... 1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武汉凡谷、上市公
司或公司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股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激励计划(草
案)》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本次调整
指
武汉凡谷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
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行权
指
武汉凡谷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4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
法律意见书
2020鄂国浩法意GHWH078号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武汉凡谷的委托,担任武汉凡谷实施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相关事
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四)武汉凡谷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
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
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武汉凡谷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所及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披露或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1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确
认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合法合规;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
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二)2019年1月29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12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
议。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19年2月2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相关议案,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分割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
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
可以行权;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决定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
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等。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在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关
联股东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
(五)2019年3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88人调整为87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798.00万份调整为
792.00万份;预留权益由112.00万份调整为118.00万份。除上述调整外,其他
条款未作任何改动。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1日,向符合条件的87名激
励对象授予792.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
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1日,并同意授予87名激励对象合计792.00万份股票
期权。
(六)2019年3月1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其作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七)2019年5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
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预
留权益授予日为2019年5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118.00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4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事
宜发表了的独立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
日为2019年5月30日,并同意授予11名激励对象合计118.00万份股票期权。
(八)2019年5月30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5月30
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授予11名激励对象合计118.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2019年4月10日,公司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
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股票期权
权益数量为792.00万份,激励对象为87人。
2019年7月4日,公司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股票期
权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授予完成的股票期权权益数量为118.00万份,激励对象为11人。
(十)2020年6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因激励对象中胡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12万份)、罗爱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20万份)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两名
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条件,对上述两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2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78万份。鉴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期权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78万份调整为1,053.6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调整为936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17.60万份;公司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均由6.40元/股调整为6.35元/股;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首
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由6.35元/股调整为5.25元/股。公司董事会
经审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
86名激励对象考核达标,第一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80.80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调整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
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认为公司层面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86名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优良或合格,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
可行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
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
权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8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
权期的280.80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十一)2020年6月4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和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将2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2万份予以注销;公司因2018、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实施完毕,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上述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认为公司86名激励对象行权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8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280.80万股
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所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和本次行
权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的合法合规性
2020年6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中关于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
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中胡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12万份)、罗爱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20万份)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上述两名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2万份予以注销,注销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78万份,激励对象
调整为96人,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780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86
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98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10人。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19年6月12日,公司发布了2018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558,346,922股为
基数,其中回购股份6,322,8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2020年5月25日,
公司发布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后558,346,922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6,322,8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由6.40元/股调整为6.35元/股。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实施后,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由6.35元/股调整为5.25元
/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78万份调整为1,053.60万份,其中,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936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17.60万份。
(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2020年5月两次实施利润分配,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行权调整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调整为5.25元/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分割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注销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本次调整,本次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符合行权条件
(一)2020年6月4日,股权激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等议案,确认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达成,86名激励对象考核均达标,第一期可行权数量为280.80万
份。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
行权,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12个月,
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并进入第一个行权期。
(二)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审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
不得行权情
形,满足行权
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
发生不得行
权情形,满足
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
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达到12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达到14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达到16亿元
营业收入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2019年
度的营业收
入为17.13亿
元,达到了业
绩指标的考
核要求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
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股权激励,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
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优良、合格、和待改进,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
比例:
评价结果
优秀
优良
合格
待改进
标准系数
1.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评结果为优秀、优良、合格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评结果为待改进,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
本次可行权
的86名激励
对象绩效考
核结果均为
优秀、优良或
合格,满足行
权条件
(三)本次行权的基本安排
1.首次授予日:2019年3月1日
2.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2019年4月10日
3.可行权数量:280.80万份
4.可行权人数:86人
5.行权价格:5.25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9.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80.80万份,激励对象共计86名,具体情况
如下:
姓名
职务
调整后获
授的股票
期权数量
(万份)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占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
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
权数量
(万份)
本次行权
数量占首
次授予股
票期权总
量的比例
剩余未行
权数量
(万份)
杨红
董事长、财
务总监
14.40
1.54%
4.32
0.46%
10.08
朱晖
董事、副总
裁
54.00
5.77%
16.20
1.73%
37.80
钟伟
刚
董事
54.00
5.77%
16.20
1.73%
37.80
彭娜
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
14.40
1.54%
4.32
0.46%
10.08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
当激励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其他
799.20
85.38%
239.76
25.62%
559.44
员工(共82人)
合计
936.00
100.00%
280.80
30.00%
655.2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行权条件进行确认,本次行权的行权
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所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的决
议合法、有效。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和本次行权尚需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宋 丽 君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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