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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方案
小金 05-28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将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议案通知公告》”)。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召开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会议召开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根据《补充议案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收到控股股东 案的补充通知,通知载明了增加临时提案原因及临时提案情况。该等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 38号之一公司3A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259,508,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7018%。 经验证,股权激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03,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股权分配,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 议案名称:《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 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912,10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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